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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民办幼儿园
三、备案内容.民办幼儿园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办学资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设立条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件;
5.幼儿教育经费包括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明细等
四、备案程序.民办幼儿园应当在设立前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备案;.备案后,民办幼儿园应当将备案证明张贴在醒目的地方,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信息
五、公示内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和备案证明;.幼儿教育师资包括教师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幼儿教育设施包括场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及安全性等;
六、公示方式.民办幼儿园应当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备案证明,并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涂改或遮挡;.民办幼儿园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更新至其官方网站上,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七、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整改或取缔;.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存在问题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核实属实的举报进行处理
八、制度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解释,确保民办幼儿园了解并遵守本制度;.民办幼儿园应当认真学习本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活动;.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备案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本制度要求公示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