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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第九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十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第十四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第十五条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第十六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第十七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十九条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第二十条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第二十一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第二十三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回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
0.2米;底部应垫高
0.2-
0.3米第二十五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镂炸药垛高不应超过L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L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仓库第二十六条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第二十七条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当地派出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