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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合同编号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了促进植树造林,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苗圃,地点在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一月,从一年—月—日到一年—月—日止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本文,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o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一%乙方得%o树苗售价如因市场价格浮动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按欠付款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第五条不可抗力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八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