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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厂房租赁合同书甲方新兴县共成水库管理处乙方(中标方为乙方)为盘活闲置资产,增加单位经济收入,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现将西渠电站出水口渠边的砖瓦结构旧厂房经公开招标租赁给乙方作开办金属制品加工厂使用,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从中标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共三年)
二、租赁范围甲方按现状将位于共成水库西渠电站出水口渠边的砖瓦结构旧厂房(含附属简易车棚),占地面积约为1000M2o
三、租赁厂房的业务使用范围仅限于金属制品加工但不准经营餐饮业,不准储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在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中不能出现有污染水源、空气、扬尘、噪音等污染环境的情况,以及严禁用于金属制品电镀、铸造、清洗等
四、租金的计算确定投标底价为2500元/月(其中旧砖瓦结构厂房(含附属简易车棚)投标底价为500元/月,厂房所占土地投标底价为2000元/月)即厂房(含附属简易车棚)的月租金按最终总月租金中标价的五分之一计算确定,余下部分为土地月租金
五、租金的支付甲、乙双方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乙方须一次性付清租赁第一年的全部租金给甲方(或划入根据上级规定指定的帐户)从租赁的第二年起,乙方须于上年度租金到期日的当月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全部租金,以此类推若逾期未缴交当年租金的,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尚未缴交租金总额的1%计算再加收滞纳金若超过15天仍未缴清当年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且没收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支付中标月租金的3倍金额保证金给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若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则不计利息退还保证金本金给乙方(乙方须交回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否则不予以退还)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必须由保洁公司每天进行清运,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乱倾倒和焚烧,否则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若在租赁期内共被发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和土地,并且乙方须缴清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同时没收保证金
八、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单位总体规划建设需要拆迁该厂房时,乙方要在甲方书面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厂房,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随意破坏房屋,如需拆除或改建、新建建筑物的,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及固着物在租赁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搬租赁期内厂房的一切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满后,乙方须保证将厂房完好并能正常使用交还给甲方否则,由甲方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排放的气、水等物不污染环境,如出现环境污染或噪音超标时,经县环保部门确认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乙方的用电要由甲方提供低压供电,用电价格为
0.85元/千瓦时,如今后甲方电站的上网电价或倒供电价有调整时,乙方用电价格亦随之作相应调整乙方的生活用水按
1.5元/立方米计收,工业用水按
0.3元/立方米计收为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用电质量,乙方须在正式投产前,自行安装好无功功率电容补偿设备方能正式投产
十二、乙方应按时在每月20日前按通知单交清水电费,超时交费的则按每日加收1%滞纳金计收超过30天仍未缴交清水电费的,甲方则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交清所欠水电费为止若超过两个月并经甲方两次书面送达到厂房催缴仍未缴交清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所欠款项(含滞纳金)甲方不得无故停水、停电,如因检修等情况停水停电的须提前通知乙方,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转租,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用途或开展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等
十四、在租赁期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管理费(含出租房屋管理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等以及其他的一切费用以及治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保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要做到文明经营、亮证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水库的各项规章制度招工要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为工人购买社保、医保等在租赁范围内不得收藏容留计生对象和犯罪嫌疑对象,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确保各方平安,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
十六、租赁期满时,乙方除了自己安装的机械设备外,其余的物品归属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破坏,否则甲方将在保证金中扣除所需费用
十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遵守以上合同条款,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本着互利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县水务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甲方新兴县共成水库管理处乙方代表(签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