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民事起诉状原告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电话****系原告之父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年8月5日,原告曹**不慎摔倒,遂到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左槎骨近端骨折,原告遂住被告医院治疗20**年8月7日,被告医生马**为原告进行切复内固定手术,20**年8月18日原告出院出院时,被告告知原告,一周后去除石膏,9月20日左右去除钢针内固定原告于20**年8月25日到被告处去除石膏固定20**年9月3日原告发现被纱布裹着的伤口钢针处有黄水溢出,20**年9月4日原告遂到被告处复查,被告遂将钢针拔除,创口换药后,嘱咐原告回家输三天液即可原告在李家庄村输液后不见病情好转,于20**年9月6日再次到被告处复诊,被告将伤口处切开引流淡黄色液体后,嘱咐原告回家继续应用头抱噗咻钠静滴原告回家后仍不见病情好转,于20**年9月8日到被告处复诊,被告让原告入住其院,给原告输头抱他定、万古霉素静滴三天,但体温仍高,被告要求原告转上级医院诊治20**年9月15日原告入住安阳地区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次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肘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左槎骨近端骨髓炎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33天,花费****元为了节省开支,原告只好提前出院为了防止造成残疾,原告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出院后,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康复中心理疗,理疗30天,每天一次,每次48元20**年11月7日原告到**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复诊,为了节省时间,依照医院的嘱咐,原告先到***人民医院做了MR影像检查,**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根据检验结果和复诊情况,给原告开了6合抗骨髓炎片,每合78元,共468元20**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复诊,药费124元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曾找到被告要求索赔,被告方侯主任表示,不同意赔偿,但可以救助原告****元原告认为,原告受伤到被告医院治疗,在被告医院产生医疗费原告应当支付但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造成原告骨髓炎,原告为治疗骨髓炎所支付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法定代理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