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师必须将本人的签字和印模样留于药剂科及医务科,医师出诊由各科安排
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四、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科别、门诊号或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年、月、日
六、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戍以中国药典及国家卫健委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应用特殊剂量时,医师必须与药房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方可取出药品
七、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
八、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出现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门诊办公室检查处理
九、医保处方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