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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三篇篇一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幼儿园的名称幼儿园第二条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幼儿园办学规模(30位幼儿人数以上)本幼儿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本幼儿园办学形式日托或者全托第四条本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那坡县教育局本幼儿园的登记机关是那坡县民政局第五条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那坡县城厢镇那桑村那桑开辟新区(那桑卫生室正对面)篇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幼儿园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辟区C9区顺怡花园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陈海莲,金额10万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者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者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导致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赢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允许,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允许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允许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xx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篇三幼儿园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黎明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蒋黎明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3个班
(六)招生区域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第十一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第六条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幼儿园的举办者谭秋凤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后同)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预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第八条本幼儿园资产数额5万元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谭秋凤,出资金额5万元,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第九条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学前教育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十条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案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允许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导致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者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伤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二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九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发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发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者担保,不得转让或者分红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者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者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住手办学;
(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局审查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允许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8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申办人(签字)年月日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1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普通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导致本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十七条本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八条园长负责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第十九条本幼儿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本幼儿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幼儿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幼儿园保障教职工参预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本幼儿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幼儿园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本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五章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本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十四条本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五条本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二十六条本幼儿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幼儿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幼儿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第二十七条本幼儿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条本幼儿园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本幼儿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第三十一条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允许,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三条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三十五条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六条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允许,并报登记机关核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xx年4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