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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工程监理合同范本(信息)(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详细状况实行傍站、巡察、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方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方运用托付方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托付方托付方义务第九条托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供应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托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方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一条托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托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三条托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O第十四条托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托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运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帮助支配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托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供应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七条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方免费向监理方供应必要的协作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方权利第十八条监理方在托付方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供应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依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方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托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依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托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托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托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运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得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托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监理方在托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其次十条在所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方权利其次十一条托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二条托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三条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托付方同意其次十四条托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五条当托付方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托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方责任其次十六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协商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其次十七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托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0其次十八条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托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责任,但有责任维护托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其次十九条监理方向托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方责任第三十条托付方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