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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编号:劳动合同合约甲方单位(用人机构)名称:经济类型XXXX地址邮编合约乙方单位(职工)姓名性另IJ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住址邮编紧急本合同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以下简称《劳动合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约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约,共同遵守本合约所列条款
一、合约期限
(一)合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法方式确定本合约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一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一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一年一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O
(二)试用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工资为0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试用期包括在合约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有关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合约乙方单位的工作岗位或工种)
(二)合约乙方单位的工作地点
(三)合约甲方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合约乙方单位工作岗位;
(四)合约乙方单位的具体工作有关内容合约乙方单位应勤勉尽职,整体负责任区域内营销工作,执行责任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规章制度规章,负责任相关货物款项回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营销工作
(1)审慎了解辖区内市场特点,并对各地市场的竞争局势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指导代理商具体的市场推广工作
(2)在区域内开发有实力的大客户,不断扩大客户网络资源
(3)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协调客户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当客户与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络沟通桥梁,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消除客户对责任公司的意见及误解,提高客户对经营我责任公司生产产品的忠诚度;
(4)每月合理安排时间巡视直接跟进区域,检查、指导该区域的工作,引导客户开展日常业务管控和培养训练对间接跟进的区域要把握重点,及时了解情况,部署工作,每月至少与区域内直接客户面谈1次,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
2、对责任公司营销策略及行政规章制度规章的执行
(1)综合分析竞争对手优劣势,并结合我责任公司情况与市场情况,制订合理有效的区域推广策略
(2)从自身做起,拥有先公后私的良好职业作风,对团队的成长与良性运作负责任
(3)认真作好区域经理的工作计划、工作日志表
(4)服从责任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规章制度规章,服从责任公司的整体利益,对责任公司品牌发展以及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业绩负责任
(5)积极推广责任公司的生产产品,并保护辖区的价格秩序,不得在不经过责任公司批准的前提下进行私下调货
3、销售相关货物款项的及时回收工作
(1)随时了解、跟进销售进度情况,重点客户的入货额及生产产品结构
(2)做好区域内日常交易往来客户的相关货物款项回收工作,保证月底客户无欠款;每季度对区域内所有客户的相关货物款项清结情况进行统计,进行清理回收,确保所有客户无欠款若因合约乙方单位工作失误,失职,或与客户沟通协调工作不到位,导致呆账、坏账、死帐给合约甲方单位带来损失的,合约甲方单位有权按月从合约乙方单位提成中扣除计提外,可依照责任公司规定对合约乙方单位进行处罚(确因客户单方面等原因造成的呆死账,经责任公司允许并备案的除外)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合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法方式确定合约乙方单位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审批,合约乙方单位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审批,合约乙方单位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合约甲方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合约乙方单位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合约甲方单位依法制定工资分配规章制度规章,并告知合约乙方单位合约甲方单位支付给合约乙方单位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详尽参见大区经理绩效考察办法
(三)合约甲方单位每月15日发放工资合约甲方单位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合约乙方单位支付一次工资
(四)合约乙方单位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约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合约乙方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约甲方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约乙方单位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合约乙方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合约甲方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合约甲方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合约乙方单位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合约乙方单位有权拒绝合约甲方单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合约甲方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合约乙方单位有权相关要求改正或向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举报
七、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合约甲方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应当告知合约乙方单位
(二)合约乙方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合约甲方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合约乙方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约变更合约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约变更合约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约解除和终止
(一)合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约
(二)合约乙方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甲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约;合约乙方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合约甲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约
(三)合约甲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约乙方单位可以通知合约甲方单位解除劳动合约
1、未按照劳动合约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合约甲方单位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合约乙方单位权益的;
3、合约甲方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约乙方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约,致使劳动合约无效的;
4、合约甲方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约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约乙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约的其他情形
(四)合约甲方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合约乙方单位劳动的,或者合约甲方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合约乙方单位人身安全的,合约乙方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约,不需事先告知合约甲方单位
(五)合约乙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约甲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约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合约甲方单位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合约甲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合约乙方单位同时与其他用人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机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合约甲方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合约乙方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约甲方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约,致使劳动合约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约甲方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乙方单位或者额外支付合约乙方单位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约
1、合约乙方单位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合约甲方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合约乙方单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养训练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修改变更,致使劳动合约无法履行,经合约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约有关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约甲方单位需要裁减有关员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合约甲方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合约甲方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有关员工方案向劳动行政机构部门或科室报告后,可以裁减有关员工
1、依照企事业机构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事业机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约后,仍需裁减有关员工的;
4、其他因劳动合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修改变更,致使劳动合约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约终止
1、劳动合约期满的;
2、合约乙方单位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合约乙方单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合约甲方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合约甲方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合约甲方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合约解除和终止手续合约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约的,合约乙方单位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合约甲方单位应依法向合约乙方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合约乙方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合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机构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约未尽事宜或合约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约自合约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之口起合约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约一式两份,合约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甲方单位(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合约乙方单位(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任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