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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需要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办法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第二章招标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为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派出监督组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公开招标面向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惟独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确定投标法人范围;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细则;
(六)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项目设计书;
(九)签订招标项目合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取销其投标资格,今后不得参加类似的投标活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1、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的;
2、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3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赋予警告,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依法赋予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情况的,招标人应取销其参加类似活动的资格,并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中标人因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导致其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车乱上分包无效,并取销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不履行招标项目合同的,履约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金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份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合用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七条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由有关业务处室会纪检监察部门编制,发售前报厅监察室备案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周期、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和工作条件、地质简况,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技术要求、工作质量、预期成果和提交时间,说明资金来源;
(二)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规定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评标原则与方法;
(三)明确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四)明确新增工作任务计费办法;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双方责任;
(六)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八条招标公告应通告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同时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等材料的收费标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第九条招标项目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项目报价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和实物工作量为依据,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编制项目标底由招标人按相关程序确定第十条招标文件向招标范围内潜在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换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和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的其它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15第十三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天20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后,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特定法人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健全、有效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具有以下业绩或者条件:
(一)投标人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经历,整体成果达到良好及以上,五年内没有重大技术质量事故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主持过个以上中、大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项目工作成果评审达到良好或者1优秀级,具有较高的综合研究能力,没有重大技术质量失误记录;
(三)项目组成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习背景和地质勘查工作能力,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人员配置;
(四)样品分析测试或者委托分析测试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通过省级或者国家计量认证,设备配套齐全,测试方法优化,测试结果达到优秀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第十九条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书投标书由卷和卷两部份组成,并分别密封第二十条卷为投标项目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为完成A招标项目B目标任务所采用的技术要求路线、工作方法、具体工作A部署与工作进度、拟安排的工作量、预期成果技术方案中不能涉及与投标人身份相关的内容或者足以确定投标人的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卷为投标人综合卷,其内容包括B
(一)投标人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员工队伍及技术人员组成情况,现有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及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和近三年的资产状况,主要业绩、荣誉、诚信记录及相应资质和成果证书;
(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成成员及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承诺和对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四)投标人对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招标人新增矿产勘查工作量和任务执行价格的确认;
(五)拟定项目将投入的仪器、设备情况;
(六)按招标文件指定的价格标准和编制力,法编制的投标报价明细内容,包括编制说明书和编制结果,一个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七)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八)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九)必要的附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并缴纳投标履约金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密封情况,封贴完整的,应签收,并向投标人签发接收单第二十三条当某个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个时,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取销该项目的招3标项目招标被取销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点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点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采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击其他投标人等不正当手段,伤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伤害国家、社会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有为谋取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等非法行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费用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小时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48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条开标以会议形式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投标单位代表出席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全部有效投标书卷标明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B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招标人礼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或者以上职称,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选定方式确定专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三条评标程序
(一)工作人员在招标监督组的监督下,将投标书卷对应卷进行密码编号,并将密码编号表装袋A B密封,交招标监督组保管;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审阅投标书、集体讨论、专家各自打分的程序,分两个阶段评审先对卷进行A评审,在所有的卷打分完成并交工作人员后,再对卷进行评审;A B
(三)工作人员在卷的专家个人评分全部完成后,分别对卷、卷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平均分;B A B
(四)招标监督组将密码编号表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打开密码编号表,核对单位名称与编号,合并计算各投标书卷、卷的总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A B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标报告第三十四条评标采用以下方法
(一)投标书的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内容和各评定因素所占分值进行打分评分表总分值为分,其中卷分,卷分;100A60B40
(二)报价采用Y值评价法以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以标底价为然后以的二分+Z Y,Z,Y+Z”之一作为报价的比较标准,选取合理低价,但不保证低价中标;()卷经综合评议后由专家个人独立打分;卷的经费预算及报价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集体打分,=AB其余评定因素在综合评议后由专家个人独立打分,然后再合并计算卷得分;B
(四)专家个人打分结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以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分结果的平均分;
(五)当浮现分数相同时,由专家投票决定先后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高低排序片隹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七条投标偏差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书是否对招标书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书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对目标任务有异议;
(二)载明的质量要求和完成期限超过招标书规定;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
(四)修改处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五)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价;
(六)卷有足以确定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七)附A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不符合招标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细微偏差是指投标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书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书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书内容含义不明确、先后不一致、书写打印错误等,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不超出原投标书含义的澄清或者说明在审核投标书时,如发现计算错误、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文字表达的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不符,单价与工作量乘积同总价不符等错误,可以更正,更正以文字表达的数字及单价与工作量乘积为准在更正时,应取得投标人允许如与投标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者说明的内容和投标人回复的内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构成招标书和投标书的组成部份.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介绍;
(二)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三)需要进一步商议的问题及商议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需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要;U!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项目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不重新招标不重新招标的,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取销该项目的工作计划.第四十条中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标底的,中标价取招标人标底价;低于招标人标底的,按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价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洽投标人,禁止收受投标人的财物.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评标情况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抛却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的投标履约金自动转换为合同履约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履约金,招标人应在宣布中标结果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不能确定招标项目底价的,卷中经费预算及报价不作评价,卷评价分值提高到分、卷其它因素评分为分中标价由经济专B家根据评标委员会对卷评审确A定的相关工作量和招8标0人明确B的经费预算办法计算2确0定A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行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和提交项目设计书,接受招标人对项目设计书的审查招标人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并确定项目预算.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30审定的设计及预算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报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文件.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允许,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责任第四十八条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中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招标人赋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