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编号:委托运输协议甲方:乙方:日期:前没有特殊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因上述具有危(wei)险性的货物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伤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负赔偿责任.代运人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客户有权认定货物是否为具有危(wei)险性的货物,并有权决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
4.6在代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代运人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代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者解除合同.代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性规定
5.1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代运人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者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者其他方式处理货物根据客户指示或者代运人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
5.2尽管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背离或者偏离客户的指示,当代运人认为该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代运人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代运人增加额外的责任.代运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者命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者命令进行交付或者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5.3代运人依客户授权行事.代运人无须将代运人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有明确书面要求.
5.4无论何时,如果代运人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者不利等,而且代运人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代运人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代运人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者部份交给客户掌管,至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代运人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代运人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者部份储存起来,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代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5.6在下列情况下,代运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者处置全部或者部份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1代运人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1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2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者即将腐烂变质,或者已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他人或者财产损失;
5.7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代运人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二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
5.8当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代运人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5.9除非代运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代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10代运人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代运人,铁路局,卡车代运人等等,除非代运人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三)代运人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
5.11代运人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者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在代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代运人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合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如果客户接受了代运人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代运人承担当事人责任,则代运人再也不承担当事人责任.
5.12代运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者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样.
5.13前款有关代运人作为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并不排除代运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6.1如果集装箱不是由代运人装箱或者封箱,代运人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1装箱或者封箱的方式;2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代运人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3集装箱不适货或者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代运人或者代表代运人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代运人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代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6.2客户应保证代运人不因
6.1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3如客户要求代运人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代运人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者特殊质量的集装箱.有关责任保证
7.1在代运人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或者其指示不许确,不详尽或者含糊不清,或者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必须保证代运人免受追索并向代运人做出赔偿,直到代运人免受损失.
7.2代运人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代运人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代运人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代运人造成的损失.
7.3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协议对代运人合用的任何除外的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合用于代运人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对于超越本协议规定的代运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代运人作出赔偿并使得代运人免受损失.
7.5针对代运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代运人作出赔偿以使代运人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代运人所要求的担保.
7.66在代运人允许接受危(wei)险品运输后,代运人单方面认为该危(wei)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者健康构成危(wei)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者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者其他财产或者他人被扣留时,代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者货主承担,代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7.7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者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者滞期,或者代运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舶的损失,客户均应负责赔偿.费用
8.1代运人有权选择以价值或者分量或者体积来计算收费.代运人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8.2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代运人及时,足额支付各种代运人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者延付.
8.3当代运人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艰难,客户应即将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
8.4代运人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万分之四收取利息,自对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委托运输协议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合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壬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代运人:北京西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1802客户地址签约日期代运人和客户就有关海运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代运人指北京西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遵守本协议开展货运代理服务.客户指(公司名称),与代运人签订合同,接受代运人
8.5代运人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代运人可与客户商议修改报价或者收费.
8.6客户未付清代运人的费收情况下,代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者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者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代运人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代运人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代运人免责条款除非另有规定,代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客户或者其代理的行为或者疏忽;
9.2遵循客户的指示;
9.3货物包装或者标识不良;
9.4客户或者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9.5货物固有的缺陷;
9.6罢工,动乱,禁运等;
9.7代运人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责任限制
10.1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由于过失或者过错或者其他原因,代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下并以较低者为准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者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价值;或者2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者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分量每公斤2个特殊提款权sdr计算注:sdr之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者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10.2因货物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协议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代运人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10.3货物价值指货物在代运人开始掌管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如果已付和运费的总和.赔付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10.4代运人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者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代运人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者约定价值.通知
11.1对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运人,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不明显,也应于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书面通知代运人,如未提交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货物的完好.
11.2其他非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应自客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对权利的抛却.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妨碍消失后即将提出了索赔.保险除非代运人接受了客户的明确指示,代运人不会安排投保.所有经代运人安排的保险,均须受承保的保险代运人或者承保人的保险单所载的免责条款和通常的限制.代运人并无任何责任为每项运输安排独立投保.倘若有关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则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偿,而代运人对此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关保险单的保费与代运人收取的保费或者客户付给代运人的保费并不相同.在代运人允许安排保险的情况下,代运人纯粹以客户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关投保,但代运人并不保证或者承诺任何有关保险将被有关保险代运人或者承保人接受.时效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客户已经向代运人按本协议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代运人在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或者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法律合用和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以及因代运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意一份,自双方及其代表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协议到期前15天之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者结束协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代运人北京西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章)客户(公司名称)(签章)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与该合同有厉害关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指示指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者代运人运输单证(包括代运人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货主指根据本协议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者其他设备,但代运人或者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者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者代运人运输单证(包括代运人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危(wei)险货物指依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律确定为危(wei)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可能变为有危(wei)险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者有破坏力的货物.合用范围
2.1代运人所承接的客户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协议进第3页/总18页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变更或者抛却.当双方代运人签发的表明代运人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协议规定冲突的,应以单证的规定为准.
2.2代运人对自己免费提供的所故意见,资料或者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3代运人未行使或者迟延行使代运人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抛却有关权利,而代运人单项或者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者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者行使代运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协议中规定的代运人权利,并不排除代运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4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协议条款的无效,违法或者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客户和代运人的合约地位
3.1客户应当向代运人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者货主的代理人,彻底接受或者代表货主彻底接受本协议.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代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代运人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者分别行使代运人权利.
3.2代运人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代运人为当事人1代运人自身或者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者储存,并且货物处于代运人的实际掌管或者控制之下■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代运人提供承担全程或者部份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代运人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3代运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允许作为当事人;4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定代运人为当事人.
3.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1代运人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者证明代运人是代理人或者当事人;2代运人提供自有的或者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者证明代运人在运输,处理或者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3如代运人取得的提单或者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代运人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者客户订立的,则代运人为代理人;4代运人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者其他类似服务时,代运人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客户义务
1.11客户保证,对其与代运人签订的协议以及代运人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时或者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了解.
1.2客户保证其对代运人的指示是合法的,有效和可行的.
1.3客户保证其对代运人有关货物的说明是充分,准确的.
1.4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代运人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路线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1.5除非双方有特殊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交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危(wei)险品,也不属于其他可能造成危(wei)险的货物.在双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