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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心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看法》(建保
[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心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支配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公开、公允、公正、透亮的原则支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四条各地区应当依据“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平安、规范、有效运用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状况适时调整其次章资金的计算与支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支配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支配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心财政支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支配支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又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义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又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X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70%)X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支配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支配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支配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支配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支配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支配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支配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状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第九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依据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支配,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支配;
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支配,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3、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状况的说明;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状况、年度支配完成状况及土地供应开发状况;
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依据规定填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支配和完成状况表》(附表)第十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细致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县),抽查时要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状况未能向专员办供应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假如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刚好将申报材料退回,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同时,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抽查审核结果以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上述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看法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支配,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因素为准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运用第十二条2010年,中心财政依据上述支配公式,依据各地区当年支配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支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起先,中心财政依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支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心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心财政的支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当依据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刚好拨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依据规定用途运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据本方法运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支配运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刚好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需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规定用途运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峻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实行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支配运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支配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七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支配运用状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依据规定用途运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依据本方法其次章规定计算和支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难等特殊状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支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次H••一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