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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九章休假与出差第五十四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须要时须照常上班
(一)法定假日
1.元旦;
2.三八妇女节(限女性);
3.清明节;
4.劳动节;
5.端午节;
6.国庆节;
7.中秋节;
8.春节
(二)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休假日第五十五条员工请假分为下列七种
(一)事假
1.因事必需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事假以30天为限
2.事假为无薪假,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病假
1.因病必需治疗或养息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半年为限
2.病假期间全额薪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3.事病假两者累计每年不得超过180天
(三)婚假/婚嫁嘉奖假
1.员工结婚一年内(以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另给晚婚嘉奖假7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
3.直系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以上假期为带薪假,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产假
1.以预产期为准,产前15天,产后83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息假15天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配偶分娩可请假10天
5.产假享受生育津贴,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生育津贴依据上年度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2天
4.丧假为带薪假,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公假
1.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当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可请公假
2.公假为带薪假,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年假
1.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自满足之日起到其次周年满足之日期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未满一年者,不享受此休假
4.年假为带薪休假,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顺延
5.请休年假的最小单位为1天,可冲抵事假、病假第五十六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事假为无薪假;病假期间全额薪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二)婚假、分娩假、丧假、公假、年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第五十七条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子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下人员,假期2天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核准,2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请假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同意后,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通知本人予以执行,并反馈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二)集团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假期2天内由部门总经理核准,2天以上由总裁核准;集团部门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请假须由总裁核准;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紧急致伤残不能工作者,以工伤假论,参照公司《工伤与抚恤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请假逾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撤职或解雇,特殊状况报总裁批准后除外;
(二)病、事假可用未补假的加班假期抵冲,不能抵冲时按日计扣薪金第六十条特准病假以三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第六十一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亲自呈准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视同旷工第六十二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履行续假或虽经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行抗力事情外,均视同旷工第六十三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阻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六十四条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六十五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觉有虚构事由者,除视同旷工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借支旅费,其借支与报销方法参照公司《财务与法务分册》中的《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子公司及集团部分岗位员工请休假管理制度(-)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各单位休假有章可循
(二)本制度适用各子公司,集团部分岗位员工
(三)本地员工以各公司所在地级市及所辖区域(含旗县)内常住的人员;异地员工以各公司所在地级市外常住的人员
(四)休假规定
1.子公司员工每周休息一天,由各部门自行支配轮休有条件的公司可支配通勤车
2.因工作缘由耽搁周休的,可在月内进行调休,但是不能与集中休假连休
3.异地员工另享有集中休假方法如下表
4.任何状况下的休假都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为前提
5.员工休假需提前2天提出,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特殊状况可在休假后2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6.财务人员请(休)假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集团财务总监审批
7.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休假时间的,依据审批流程报请批准,其延长的假期可视同事假或抵消下次的请休假时间
8.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销假,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代销假经理级以下人员干脆到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销假
9.新入职人员,在入职时确定休假方式;在职人员可在每年1月和7月申请变动休假方式
10.生产一线员工依据正常倒班休假
11.年度内假期不得转存至下一年度,逾期视同放弃休假
(五)费用报销
1.异地员工休假的可凭票报销常驻地直线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参照集团《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中的“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标准”执行
2.应休假但因公未休假人员,公司将补偿其常驻地的直线交通费用
3.直系亲属来司探亲,可视为公司员工休假,予以报销单人的直线交通费用
4.特殊驻地休假的人员可凭票报销,参照其常驻地的直线交通费用的最高标准执行;职级休假天数/周期审批备案总经理、常务副总10天/2个月,总裁审批,子公司人力资源、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副总经理(含同级别工程师)10天/3个月,子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子公司人力资源、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经理级12天/4个月,分管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人力资源备案主管级及员工级15天/6个月,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人力资源备案
5.享受乘坐飞机的人员,其补贴标准依据常驻地直线交通一般机票全额的七折执行;
6.乘坐高铁的人员,依据普快列车硬卧的最高标准执行;
7.员工所在公司若有休假来回交通费统一规定的,其补贴额依据所在公司现有规定执行
(六)惩处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或超过请(休)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无故旷工,参照《人力资源管理总则》中的“违纪惩处”执行
(七)审批流程
1.经理级(含)以下人员请(休)假,由本人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并报经批准后,交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留存
2.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请(休)假,由本人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同意后,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通知本人予以执行,并反馈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八)实施细则
1.请(休)假需提前2天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应在工作日提出,如遇特殊状况需在休息日提出的,应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上班后应补签书面程序
2.上述提到的直线交通费用是指由工作地到常驻地的交通费用
3.新入职人员,在入职时确定休假方式;目前在职人员,需在年初确定本年度的休假方式
4.特殊状况需延长请(休)假时间,依据审批级别报请领导批准,其延长的假期视同事假,依据日工资标准扣款,也可以抵消下次的请(休)假时间
5.试用期员工亦适用此请(休)假制度
6.各公司应合理支配员工请(休)假时间,本年度请(休)假期最晚下年春节前修完,逾期视同放弃休假
(六)销假规定
1.为了不影响考勤的正确统计,假期结束,应刚好销假,销假程序如下
(1)经理级以下人员干脆到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销假;
(2)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销假
(七)惩处规定
1.请假未批、无请假手续、请休假手续不全状况下擅自离岗的,未经批准休假延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无故旷工,参照“违纪惩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