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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同属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进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第七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项目责任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四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第十六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第十七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30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日,最长不得超过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30180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四章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日3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项目责任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公司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按照《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或者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条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按照《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
(五)未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三十一条聘请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并按规定留存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