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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篇一」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篇二」
一、课堂
1、教室应保持整齐清洁,地面无痰迹、纸屑、脏物、每天清洁地面及抹擦课桌椅;
2、教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空气新鲜学校应根据季节和天气的不同,确定换气方式与次数,如温暖天气(或季节)宜采取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或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利且教室的窗户开窗换气;
3、保证教室适宜的温度;
二、宿舍经常性卫生要求
1、宿舍内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应有健全的宿舍卫生制度,清扫干净;
3、宿舍的通风换气要符合卫生标准,宿舍管理员每天应督促学生在起床后,将宿舍窗户打开通风,确保宿舍空气新鲜;
4、宿舍应有防蚊、蝇、嶂螂和防鼠害的设施,亲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
三、厕所
1、要建立厕所保洁和清扫制度要落实负责厕所保洁的人员;
2、要保持厕所地面、蹲位及小便池内清洁;
3、要及时清理蹲位,化粪池的粪渣;
4、在厕所内或前室应设置洗后设施;
5、厕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6、要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入厕习惯,保持厕所清洁
四、食堂
1、食堂必须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如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化脓性皮肤病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调离;
2、食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食堂布局,设施与设备等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4、食堂采购、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5、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卫生,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6、食堂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如蓄水池等应有卫生防护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五、垃圾处理
1、在校园内,教室外应配置相应数量的废物箱,且要与食堂,宿舍,水源一定的防护距离;
2、垃圾存放指定地点内,外环境清洁,无恶臭,不孳生苍蝇;
3、每天由专人对废物箱进行清理,垃圾及时清运保证周围整洁无蝇蛆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