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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质疑期的质疑函怎么处理问某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有一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请问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应该如何处理?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7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该法律条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但未就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项目如何处理做出规定揣摩该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超过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为稳妥起见,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质疑函后,向质疑人出具一份质疑处理意见书,书面说明该质疑函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