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的规定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3人所得税;超过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3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x x数2019年1月1日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一免税收入额一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关联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彳^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兀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兀至35000兀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兀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151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