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欠置与报告制度
1、总则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以公司为主导各部门及班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合理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各部门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由公司承担所需费用
2.3事故处置完成后,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公司任何部门及班组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部门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