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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督管理制度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合肥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和张贴在校内公告栏上;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总务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须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定稿后,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如存在不同意见,应提交该项目领导组重新复议监察室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10H);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地点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126号令)的规定;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校内公开招标议标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该项目领导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第二章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第三章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二)图纸会审纪要涉及项目变更的,除经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外,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变更联系单,否则图纸会审纪要内容不作为决算审计依据;
(三)办理经济签证,校方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审计人员随叫随到;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六)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审计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七)第(-)至第
(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校方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校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审计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Kbt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一)工程结算(或决算)资料在报送审计处审计前,须经总务处或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进行初审总务处或校方工地代表应向财务处索取该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
(二)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审计处提交决算资料的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交该项工程决算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收管资料人员须填制决算资料送审计清单,并按照清单的各条款要求逐一核对,报审资料全部符合清单条款要求的予以签收,否则拒收;
(四)资料收齐后两个工作日内,收管资料人应提请审计处负责人要求审计,同时要对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每项决算,审计处应安排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以业务监管为主,另一人以对账事宜管理为主;
(二)受托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并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计处或委托审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三」
一、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经常教育引导财务会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秉公办事,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坚决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二、会计监督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各级会计人员职责中均应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各级会计人员在经办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楚、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其更正、补充、补办手续
四、凡购入物都必须履行审批、采购、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对不合格的设备仪器以及非正当渠道购入的一切物品,或数量、规格、含量、金额不合符的,保管员不予验收,会计不予报销
五、经批准外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外地的一切托收要严加管理和控制,货没到或未到齐,以及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六、对于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管理超计划、无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七、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现象,要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无效,一面执行,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控购商品的购置,要事先申报,未经批准,财务科不予报销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四」
一、食堂物品采购、验收制度
1、食堂采购、验收人员必须大公无私,处处要为局里名誉着想,为干部职工考虑;
2、采购物品要把好质量关、价格关,杜绝一切霉变、伪劣和来路不明的物品进入食堂
3、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把好验收关,在确认物品质量好、数量足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方可能验收
4、采购大批量的物品,必须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才能验收;
5、办公室将随时对采购、验收人员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公济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厨工卫生制度
1、从事做饭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验一次,合格方可上岗;
2、厨师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头发不得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指不得涂指甲油;
3、从业人员操作前和大小便后,都必须要洗手,讲究卫生;
4、操作时.,保证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5、厨房工作人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工作服、帽,不得随意吐痰和乱扔脏物
三、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要穿工作服,勤剪指甲、勤洗手,保持服装整洁;
2、烧菜、发菜、售菜、做面食时,不准吸烟;
3、不买不卖腐烂、变质、质差的蔬菜及肉类、豆豆制品;
4、蔬菜要先洗好,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草泥、昆虫夹杂蔬菜中;
5、炊具、砧板要天天洗净,每天要清洗锅台;
6、厨房操作间、洗菜间、就餐间以及窗户地面保持全日整洁卫生;
7、餐具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蒸气或84消毒液)
四、厨房工作人员职责与规范
1、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服从办公室的管理,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2、操作时,要集中精力,谨防不安全事情发生;
3、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干净的工作帽做到勤理发、洗澡、洗衣服,保证好个人卫生;
4、强化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要搞好防蝇、防鼠和防虫工作,有蝇鼠虫咬食品,不准再次加工出售;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6、也售的食品严禁直接用入接触,应用夹子,防止交叉污染
五、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烹调;
2、熟食间冷盘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砧板、抹布,容器及餐具应分开;
3、接触熟食品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等必须清洗;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夜及外购的熟食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食品受到
六、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应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费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的顺序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分钟;蒸气流动蒸气持续10分钟;药物如为氯制剂,有效氯浓度为250Ppm250MG/L,食具全部浸入分钟,餐具达到光洁、不油腻、无味感官标准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6、泪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七、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完后拆开冲洗干净
3、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食品拣洗加工卫生制度
1、各类生食品必须荤素分开拣清洗净,不加工变质食品
2、毛骨残渣要及时清理,做到随时加工随时打扫清洁
3、每天都要清洗水池、工具、容器、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4、清洗后的食品要放置离地面的物架上,严禁随地乱放
5、切制好的食品要防尘,并加盖加罩,必须做到容器、工具、案板清洁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五」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扩展资料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一一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主要意义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点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由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但是,如果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劝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标下达,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就业到了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后,即使单位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而且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句到底,这就是人人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功者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使职工在上岗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怀与创造性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有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六」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
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
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禺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三)其它资料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篇二」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第一条、招投标范围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
(一)、
(二)、
(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