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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八条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关断阀,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天然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固定相连;
(二)天然气管道宜采用支架敷设或直埋敷设;
(三)天然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地下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地下天然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33条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五)地下天然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34条有关规定;
(六)地下天然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应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75条有关规定;
(七)除必须用法兰连接部位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A)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如天然气管道法兰发生严重腐蚀,电阻值超过003欧姆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D0001)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应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散管为使管道系统放空而配置的连接管尺寸和排放通流能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使管段尽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承压设备,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三)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放散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放散管口应布置在室外,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米放散管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第十条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现场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第十一条天然气系统设备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xx5)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天然气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天然气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第十五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质保体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天然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第十七条天然气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燃气发电企业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天然气工程建设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第十八条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天然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燃气发电企业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承担天然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第二十条天然气系统施工中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设、调压设施安装,以及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管道、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定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燃气发电企业(建设单位)主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燃气发电企业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第二十三条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依据文件、交工技术文件和检验合格记录等,具体可参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中12o5o3条规定执行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四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天然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天然气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安全操作、巡回检查规定,并严格落实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人员巡检天然气系统区域,必须穿着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劳保防护用品严禁携带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和电子产品进入调压站前必须交出火种并释放静电,未经批准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掌的鞋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装设阻火器第二十六条对天然气系统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工作前,必须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规定,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工作第二十七条天然气系统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应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第二十八条天然气系统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至少检查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第三十一条进入压缩机房等封闭的天然气设施场所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入前应先检测有无天然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二)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第三十二条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运行和维护有关规定,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二)定期巡查应包括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有无影响管道安全情况、管道沿线渗漏检查、天然气管道和附件完整性检查等内容;
(三)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和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查、维护周期和方法,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五)应根据天然气系统运行情况对燃气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三条调压站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压缩机、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严密性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装置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二)新投入运行或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设备,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应定期进行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四)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五)压缩机的检修应严格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天然气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二)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6503)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器;
(三)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风险告知牌,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天然气调压站内压缩机房、工艺区、站控楼、配电室等处均应配置专用消防器材一,运维人员应定期检查器材的完整性,专业人员定期对站内消防器材校验和更换;
(五)天然气区域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严禁对运行中的天然气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第四章安全及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天然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十六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和天然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界定天然气系统设备设施产权和管理边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十七条燃气发电企业的天然气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第三十八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燃气发电企业应制定天然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每项措施计划项目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项措施计划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三十九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天然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应组织开展有关天然气安全知识、防护技能及应急措施的安全培训;根据作业性质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天然气安全知识交底第四十二条燃气发电企业应配置志愿消防员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可建立专职的消防队,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第四十三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燃气发电企业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四条燃气发电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xx508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天然气系统泄漏、着火、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
(四)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厂范围的天然气系统应急处置演练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三」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属各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环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第四条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五条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持的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问题第七条所属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站、队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征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意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3、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第十条安全监督
1、所属各单位设置相应岗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
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
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5米以上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2、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第十一条安全技术
1、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2、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4、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十二条安全投入
1、所属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2、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3、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公司投资的整改项目,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汇总报公司hse管理委员审定或领导研究同意后,计划财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下达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1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2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3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6、行车中必须保证安全,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季节和环境变化,按规定限速标志行驶
7、冬季行车,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要正确运用方向与判断,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行驶中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
8、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员易困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雨天行车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各种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必须停驶
9、雾天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中必须保持低速行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10、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确保安全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运行
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车辆主管部门,并视事故轻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保险公司
12、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执行任务后,车辆必须归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13、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常年整洁和车况良好严格车辆例保制度,按照行驶里程进行逐级保养
14、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严禁带“病”行车
15、驾驶员“十不准”原则1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2不准酒后或服用带镇静剂的药物后驾车3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4不准违章拉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5不准下坡熄火空挡滑行6不准强超、抢会7不准私拉私运假公济私8不准擅自绕道回家探亲访友9不准私自将本车交于他人驾驶10不准持无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第十五条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1、所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4、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单位应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8、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
9、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第十六条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应急管理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抢维修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
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事故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3、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4、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委员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第十九条禁止事项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四」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小组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五」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爱护管道设施“五不”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T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六」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
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T(略)第二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
0.01WPW
0.4MPa),见表-2(略)第二十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
0.01WPW
0.4MPa),见表-3(略)第二十六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略)第二十七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略)第二十八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第三十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五章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第三十二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第三十三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五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
0.5-
1.0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
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第三十六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第三十七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第三十八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
(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九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L7米;
(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第四十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二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第四十四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第四十五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
(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
(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
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
0.1米;
(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
(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第三条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第五条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第六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第七条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
(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出口管道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关要求;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