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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遂宁市体育舞蹈协会英文全称suiningDance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NDA(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体育舞蹈运动国际标准舞爱好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团结和依靠全市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我市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事业的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增进与全国的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组织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为促进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在我市的普及和发展而努力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遂宁市文化体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遂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船山区耦园巷18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遂宁市文化体育局和国家文化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市性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各类比赛、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二)参加或举办全省性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竞赛、培训、考核工作,积极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省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三)组织选派市内高水平体育舞蹈选手参加国际和国内比赛活动;
(四)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省际间和国际间交流管理工作,负责教练员赴市外培训、考级的选拔和推荐以及运动员到市外训练、比赛、转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运动的科学研究以及挖掘和整理体育舞蹈发展史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运动爱好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位以上的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位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位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法定代表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位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