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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七十二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总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规章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规章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三条本规章制度规章所称的分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四条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分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控管理管控相关有关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控管理管控权第五条总公司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控管理管控原则对高级管控管理管控相关有关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相关本次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控管理管控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制度规章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规章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规章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规章由总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董事会相关相关本次项目解释常经营管控管理管控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六条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有关员工的劳动效率第二章经营管控管理管控第七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控管理管控,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相关本次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第九条各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十条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规章制度规章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明确企业内部各管控管理管控和经营机构部门机构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控管理管控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一条总公司建立信息管控管理管控系统,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控管理管控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控管理管控,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控管理管控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总公司安排相关有关人员协助管控管理管控第十三条子公司的经理(包括经理、副经理)由总公司提名并提请分公司的董事会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经理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控管理管控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的子公司机构部门机构经理应与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合同协议,被聘用的分公司机构部门机构经理应与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合同协议聘用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并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直接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第十五条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相关有关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相关有关人员、及设立新岗位等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录用企业有关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规章制度规章,应制定企业有关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人事管控管理管控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七条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规章制度规章分公司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十八条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控管理管控和奖惩规章制度规章,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副经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总公司审查确认分公司机构部门机构企业有关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分公司全体企业有关员工的薪酬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确定并发放第四章财务管控管理管控第十九条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规章制度规章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分公司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控管理管控、采购、资产管控管理管控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总公司审批、并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分配;
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关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各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投资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3、预算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4、费用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第二十一条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二十二条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分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各单位财务自行申报缴纳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总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管理管控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章及其有关规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分公司及分公司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计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的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第五章重大事项管控管理管控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规章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总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协议合同协议(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包括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5、重大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向总公司报告信息第二十六条内幕知情相关有关人员对总公司及分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正式正式合约生效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总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各分公司应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审计机构部门机构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分公司及分公司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相关有关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相关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总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分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离任,必须由总公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第三十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协议合同协议必须报备总公司审计后实施,未经审计确认的重大经济协议合同协议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协议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协议合同协议及预算和决算书;
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协议合同协议;
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相关本次项目开发协议合同协议;
4、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协议合同协议;
5、重大资产处置协议合同协议,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协议合同协议第七章特别审批事项第三十一条分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征得总公司批准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重大经济协议合同协议;
6、债券或债务重组;
7、研究和开发相关本次项目的转移;
8、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分公司必须按本规章制度规章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控管理管控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