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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贸易合同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2022其它贸易合同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正文内容申^人与被申言青人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一份《代理愤议书》,的定被申告青人作为某药业“A产品”广东总代理,委^申言青人在东莞地区对“A产品”进行代理本愤议启动时间为20XX年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执行之日起至^止;本愤议在正常履行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故^止愤议,需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一方需修改本愤议的,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双方未达成修改意见前,本愤议继续有效《代理愤议书》经双方盖章签订后,被申^人又于20XX年5月15日向东莞某医药公司出具一份《授^委书》,告知其是某药业广东总代理,有权委^申^人在东莞地区对该药业“A产品”进行代理,授^期限为20XX年5月起至东莞市20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至中标药品采购结束止基于上述委英;,申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参加东莞市20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根据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此次招标结果,申言青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于20XX年5月8日中标,也就是说获得代理资格根据医药行业规定,被申^人作为广东总代理,在申^人中标后应另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耀书给申^人,申I1人籍此才能与东莞某医药公司签订代理配送合同,同时与被申^人签订购销“A产品”合同但在申告青人向被申告青人追索授才翟书期间,却获悉另有一家公司称是东莞地区代理商,申言青人即于20XX年6月6日经公证致函被申^人提出不安抗辩后于20XX年6月24日申^人收到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通知函》被申言青人业务员邓某通知代理商是广东伟大公司,不是申^人被申言青人于20XX年5月23日给申^人的函件中称“虽然我司业务人员邓某……”,说明被申^人确认邓某是其员工;另20XX年5月16日邓某签名的《收条》载明收到申言青人交来的“A产品”东莞市场保^金3万元整被申^人经公证于20XX年5月23日致函给申言青人
1、认为双方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愤议书》未生效,理由是申It人对被申^人20XX年5月16日拟定的三份愤议书未予答复,被申^人由该药业处获悉东莞地区代理商是他人,特告知申^人;
2、至于被申言青人业务人员邓某收取的3万元,并不是申人交来的市场保瞪金,且已退还给申^人但被申^人对20XX年5月23日函中所述情况未提供证据证实申人的仲裁请求是
1、裁决被申言青人立即向申I1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
2、裁决被申^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一)申^人究竟是不是被申^人所售医药产品在东莞地区的代理商,被申人究竟是否该药业在广东的总代理,其是否有权授予申言青人作为东莞地区该药业“A产品”代理的资格?
(二)双方签订的《代理愤议书》是否生效,如何界定该熔议生效的条件及时间?是以被申I1人的职员邓某收受申言青人交的3万元市场保瞪金为《代理愤议书》正式启动即生效,还是以申^人已实际进行的前期准备视为履约的生效事实?邓某收受的3万元如何定性?
(三)如果前述《代理愤议书》生效,被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界定?申^人前期投入却未能获得代理,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双方所签《代理愤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六项之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言青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言青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二)本案仲裁费9815元,由被申^人承担该费已由申^人预交,被申It人应当迳付给申^人以上由被申^人支付给申I#人的款项,被申I•青人应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裁决理由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
(一)被申言青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言青人与被申^人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愤议书》,从被申告青人20XX年5月15日向申^人出具的“致东莞某医药公司的授^委^书”,声明委^申^人作为其总代理的三九药业“A产品”在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配送、结款单位这一事实,足以认定该代理琳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愤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申^人取得20XX年度非营利性药品中标后,被申^人没有依约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书,即没有将其总代理的该药业“A产品”东莞地区配送、销售和结款权委^给申^人,这一点可从东莞某医药公司致申言青人的函中得到证实故被申言青人明显违反了与申^人签订的《代理愤议书》的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代理愤议书》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虽然《代理愤议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愤议的启动时间和交纳市场保^金条款,但因其只是对愤议的履行期间和履行方式的的定,并不能籍此认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仲裁庭认为,该愤议生效的时间应以双方签署盖章时间为准,即从20XX年4月28日起生效,自此该愤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关于被申言青人所述20XX年5月16日草拟三份“代理愤议书”稿交申^人修改一事,因被申直青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申^人收到,故双方应继续履行20XX年4月28日的代理愤议至于被申言青人所说的愤议备注栏第2点的定的生效条件,仲裁庭认为,该条的履行应具备前提条件,即被申言青人应在申^人中标后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书,方可履行,否则有违贸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被申^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申言青人将3万元交给邓某,应视为已向被申告青人交纳的定的市场保^金由于邓某是代表被申^人签署代理琳议,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也载明邓某是被申it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的事实,被申告青人在其20XX年5月23日致申^人的函件中对邓某作为其业务员的身份也予以认可据此,申^人基于表见代理向邓某交付3万元保金并无不妥,且邓某在收据中亦注明是收到市场保^金3万元所以,邓某向申告青人收取的3万元市场保瞪金应视为被申言青人所为至于邓某在收取3万元保考登金后是否将该款交给了被申^人,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四)对于申言青人要求被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以及被申人以邓某曾收取申言青人提供的一张支票为由,否认已收到申^人3万元的市场保^金,因双方均未向仲裁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均不予支持《其它贸易合同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docx》其它贸易合同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