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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码:鞍山市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2017版)鞍山市社会保险局鞍山市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鞍山市社会保险局乙方为保证鞍山市国家公务员(简称公务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合理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鞍政办发号)、《处
[2002]23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等文件及相关政策53规定,在《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协议书》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鞍山市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医疗服务工作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及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公务员门诊补助管理制度、结算办法等变化情况,在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公务员身份标识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日常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款、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的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费用,按发生费用的2-5倍从门诊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者,逐月在以后的账户结算中扣除)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医疗保险管理及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建议第七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提出质疑,并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八条乙方应根据鞍山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使乙方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公务员挂号、诊疗、结算等环节,显示公务员标识,以便于乙方对医疗行为的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建立公务员门诊病历并告知公务员本人保留全部门诊病历两年、备查乙方按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保证病历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字迹清晰病历、处方、收费项目一致第十条乙方在公务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乙方在为公务员办理就诊登记、检查、诊疗及结算手续时,应认真审查有关证件,并对公务员身份真实性负责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第十一条公务员门诊用药量的标准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7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最小剂量包装的除外);需多次进3行的治疗(如理疗等)单次结算不得超过日量3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务员门诊就医限额结算标准,单次结算费用限额标准为级医院元、级医院元、级医院A500B300C200元对公务员门诊单次结算费用超过限额标准者,乙方医保科建立登记制度查验公务员相关证件(身份证、医保卡)是否与医疗文书相符,准确无误后,须经本人(或家属)签字,才能予以调剂,同时,将登记资料、用药及费用明细留存、备查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视违规情节,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记录不清的;
(二)未对门诊单次结算超额费用进行登记的;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服务协议1-3个月,并从保证金当中核减违规费用的倍2-5
(一)对第十三条中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后,乙方仍未整改;
(二)乙方诊疗过程中分解收费、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的;
(三)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
(四)门诊单次结算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乙方开具的门诊病历、处方与收费项目不一致的;
(六)乙方未按《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对照的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服务协议3-6个月,并根据违规情节从保证金中核减违规费用的倍2-5
(一)乙方发现持他人医保卡就医,仍继续给予诊疗结算的;
(二)乙方将非公务员门诊报销药物及诊疗项目替换为可报销项目的;
(三)涂改门诊病历及处方,无经治医生签字或盖章的;
(四)乙方存在违反医疗治疗原则的用药、检查及治疗的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终止服务协议,根据违规情节,从保证金中核减违规费用的5倍,建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如情节特别严重,有违反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协议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正常规定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的;
(二)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保人骗取公务员补助资金的第十七条乙方执业医师,在诊治过程中开大处方、违规用药及检查、伪造门诊病历、串通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根据违规情节,给予暂停诊治公务员患者权限个月直至取消诊治公3--12务员患者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仍需遵照《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协议书》执行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20171120171231日止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鞍山市社会保险局(签章)乙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