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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化、制度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组正、副组长和职代会有关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和解决应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问题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第二章联席会议职责和权限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执行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需作部分修改或补充;
(二)审议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意见、措施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三)向职代会提出公司领导干部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讨论通过公司领导干部工资择优升级和晋级名单;
(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讨论解决提交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三章联席会议程序第四条如需召开联席会议,应事先由行政、工会双方协商,确立会议的议题、议程,向党委汇报后召开第五条联席会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并应提前五天由工会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凡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八条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若属职工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予以确认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