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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五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管理工作
(一)负责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二)负责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三)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八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概算进行测算,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二)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三)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其验收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及时、如实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所需的工程资料、文件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设备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负责组织安全设备的选型,并对安全设备的适用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安全设备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的安全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及时、如实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所需的设备资料、文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预评价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评价档案备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照“谁设计、谁编制”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需要,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安全设备的设计资料第十九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签字、盖章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A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档案备查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第三十条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制造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设施在施工、安装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查验收按照“三查四定”的方式进行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安装)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项目,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正常投用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进行整改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七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十八条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验收评价档案备查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依照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第六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档案管理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档案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档案包括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表;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签到表);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档案包括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如有);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含签到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档案包括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签到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图纸;
(五)安全设备有关技术文件;
(六)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检验、检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安全设施验收资料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原件(或正本)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存档安全环保部留存复印件(或副本)备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落实整改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查、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