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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第三条公司及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应当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并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安全部是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在业务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第二章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知识;
(三)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现场救援组织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实施,并满足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32不得少于学时的规定12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一线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项目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公司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项目部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以及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A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六)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七)有关事故案例;()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A第十六条新上岗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2424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16时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必须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再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学时48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违反安全规定接受处罚后的强制培训除外)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管理培训时限满足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所属各项目进行安全督查时,应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责任分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