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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即日起启动“两工程一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和《XX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信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信访事项情况说明;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任倒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信访事项情况说明
(一)进京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
(二)赴省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
(三)赴省集体上访1次的;
(四)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时,未按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到场处置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一)进京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
(二)进京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
(三)在重大活动期间进京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
(四)在重大活动期间赴省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
(五)在重大活动期间赴省集体上访1次的;
(六)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时,经多次通知而未到场处置;
(七)对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应落实而不落实的重要信访事项,经督查后,仍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倒查,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一)进京非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
(二)在重大活动期间进京集体上访的;
(三)赴省非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
(四)赴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1次的;
(五)对于赴省进京上访,未按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造成事端的;
(六)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经多次通知而未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一)给予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给予全县通报相关信访事项责任人自收到通报后五日内,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
(二)给予诫勉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三)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相关内容执行第九条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可以同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第十条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中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党的二十大闭幕后一个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