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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申报第二节变更申报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环部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30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15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15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15第三十八条申报职业病危害,应当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四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第一节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管理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劳动合同内容无法明确时,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第四十条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新岗位存在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第四十一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安环部书面告知员工本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由本人签字第四十二条员工离岗未索取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书存入其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第四十三条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十五条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第四十六条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第四十七条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第四十八条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第四十九条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第五十条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第五十一条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第五十二条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第五十三条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第五十四条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第五十五条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XX第五十六条警示标识的规格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相关要求GBZ158第五十七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处,警示线宽30cm度不少于10cm第五十八条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内容第五十九条下列场所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一)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二)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三)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第六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十一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第六十二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十三条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第六十四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六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三节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管理第六十六条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公告栏管理第六十七条安环部分别在公司办公区域、生产区域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第四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与告知栏的维护第六十八条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公共栏的维护第六十九条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日内7更新第七十条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日内7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七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第七十二条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负责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七十三条安环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统一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第七十四条公司主要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职业卫生培训,具备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具备本部门及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必要时,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七十五条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七十七条从事职业危害接触员工应当了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具备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掌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具有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第七十八条职业病危害接触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规范;
(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三)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病防范措施;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
(七)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一)防喷溅护目镜(眼罩);
(二)焊接面罩;
(三)防毒面具(包括滤尘棉);
(四)防尘面具、防尘口罩;
(五)降噪耳塞、降噪耳罩(统称护耳器);
(六)长管呼吸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七)防化服(包括轻型、重型);()防化手套、防化靴等A第一百一条公司将职业病防护用品纳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范围,统一管理第一百二条安环部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按标准提交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申请第一百三条采购部根据采购申请,及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百四条职业病防护用品按月发放,由各部门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出库单第一百五条员工领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记录第一百六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O第一百七条职业病危害产生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九章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第一百八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应当履行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第一百九条职业病危害接触岗位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因素,由安环部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第一百一十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和职业健康体检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安排到职业病危害接触岗位第一百一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岗位,安排新员工参加职业健康岗前体检第一百一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一百一十三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入职时,由安环部负责建立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数字档案同时建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号按员工编号进行顺序编号第一百一十五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每年定期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第一百一十六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离岗时,必须参加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员工离岗时,由安环部安排职业健康体检第一百一十七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有效期为天,在职业90健康体检结果有效期内离职的,可以不参加离岗体检第一百一十八条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更新档案第一百一~九条员工离职时,可以复印其个人健康档案,并h加盖公司公章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对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授权的人员,禁止查阅员工个人健康档案第一百二十一条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第十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一百二十五条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清单,配备职业病危害应急所需的应急物资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清单第一百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对所属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可以与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共同举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应当制定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效果评估第一百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第一百三十条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第一百三十一条突发职业中毒、窒息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向部门负责人或安环部报告当有人员受困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后,对受困人员组织营救禁止未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盲目施救第一百三十二条部门负责人接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安环部报告,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安环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一百三十四条业务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报告事故,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指挥开展事故救援第一百三十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安环部向总经理汇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一百三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事故申报第十二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第一百三十八条安环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属地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立即整改第一百三十九条安环部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检查记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闭环管理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由安环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属地部门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第一百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第一百四十二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第十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备案表);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九)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十)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第一百四十六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三)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
(六)职业病防治经费;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A
(九)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十)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
(十三)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第一百四十七条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包括: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三)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四)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第一百四十八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包括
(一)生产工艺流程;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合同书;
(八)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
(四)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五)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第一百五十条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员工个人信息卡;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五)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第一百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与其他档案存在交叉时,在职业卫生档案中建立文件清单,注明原始文件保存位置第一百五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第一百五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员应当随时更新职业卫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四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禁止使用淘汰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六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生管理档案,以确保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完整第一百五十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员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七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安环部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第二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五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采购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第三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安环部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H0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日,最长不得超过日30180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环部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由安环部组织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安环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20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第二十七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第一节首次申报第三十二条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三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日内,由安环部负责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30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