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总则
1.
01.1目的为维护XX合法权益,使担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XX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XX担保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
1.3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员工
2.担保的办理
3.
02.1XX实行全员担保,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办理担保
2.2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
2.1系被担保员工的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且有固定收入;
2.
2.2具市场管理部所在地户籍且有正当职业
3.3担保人承担下列责任
2.
3.1对被担保人因故意或过失给XX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
3.2对被担保人损害XX利益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及时反映的责任
2.4担保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XX,等到被担保员工另外找到担保人,办理新的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2.5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期限自员工入职之日至离职后半年重要岗位员工至离职后一年
2.6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科通知其办理担保手续
2.7员工持《担保书》(见附件一),向担保人如实说明担保责任,担保人无异议后,予以签字确认
2.8人力资源科必须于员工上岗后两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
2.
8.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
8.2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2.
8.3担保人是否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2.
8.4其它核保手续
3.
03.1每年5月和11月,人力资源科组织对所有员工《担保书》进行核保市场管理部职员级以上员工核保工作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实施;
3.
1.2美容护肤顾问的核保工作由所属市场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科抽查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科应通知该员工在十五天内重新办理担保
4.
2.1员工所提供的联系方法无法联系到担保人的;
5.
2.2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
6.
2.3担保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担保人死亡的;
7.
2.4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
2.5其他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其它
4.
04.1员工给XX造成损失且拒不承担责任、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人力资源科应通知担保人在15日之内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未在制度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的,XX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2员工拒不办理担保或故意拖延担保时间,人力资源科将通知员工停止工作,待重新办理好担保手续后方可上岗,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9.3担保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致使员工担保无效,给XX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XX损失
4.4本制度实施前办理的担保,与本制度要求不符的,视为无效担保,应重新办理附则
5.
05.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10.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附件一《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