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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债统计和监测,保护国家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外债登记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和外债的债权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交外债登记申报文件,经外汇管理机构备案确认的登记合法行为第三条外债登记分为基本信息登记和签约信息登记两个阶段第四条基本信息登记是指债务人根据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填写《外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外汇管理机构第五条签约信息登记是指外债的债权人根据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填写《外债签约信息登记表》,报送外汇管理机构第六条外债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构登记,不得超过外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第三章外债登记申报文件第七条外债登记申报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登记申报文件
1.《外债基本信息登记表》;
2.债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签约信息登记申报文件
1.《外债签约信息登记表》;
2.外债的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外债登记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外债登记申报文件的情况,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债统计核编号第十条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签约信息登记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填报和提交第四章外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取得合法的外债登记核编号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外债送付和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第十二条外债的债权人应当在签订外债合同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备时常性贷款外债额度或者一次性贷款外债合同第十三条外债的债权人应当在首次归还本付息等款项前,依法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在签约外债期间的信息第五章外债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还本付息及相关义务,并将相关款项按合约约定通过外汇管理机构办理支付第十五条外债债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外债资金及相关义务第十六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外债的,外汇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外汇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重新申报,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外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附件外债基本信息登记表、外债签约信息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1.外汇管理机构指国家的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外汇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机构
2.债务人指向国外的债权人借款并承担偿还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3.债权人指将资金借给债务人并享有相应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4.外债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贷合同
5.外债统计核编号外汇管理机构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后发放的惟一标识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