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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区及**校区第三条本规定包含校园道路、校园车辆行驶、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或告知学校管理部门的权利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规定第六条校园道路是连接学院各单元的重要纽带,为确保道路畅通,各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经保卫处同意并制定人员和车辆疏导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校园道路,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在校道及交通标志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第九条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第十条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禁停路段停放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校道上须慢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上课时段禁鸣喇叭第十二条禁止在校道上学骑自行车骑自行车时不得双手离开车把第十三条禁止在校道上举行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第三章校园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靠右侧慢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堵塞通道机动车辆须照顾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强行超车第十五条外来车辆进入学校,必须凭相关证明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证”,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离校时将“临时出入证”交还门卫查验后方能离开第十六条拥有机动车辆的学校各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辆出入证”,凭“机动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第十八条出租车不得进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学校,乘坐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向门卫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换取临时出入证后方可通行,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离校,不得在校内兜客第十九条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第二十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阻碍交通违者,保卫处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校园,对有“机动车辆出入证”的,没收其出入证第四章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校内停车场(点)只供学院教职工(含教职工直系亲属)或到学校接洽公务的小型车辆临时停放任何人不得占用校内停车场(点)车位堆放其它物品第二十二条持有我校核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的小型机动车,可在校内停车场(点)停放过夜持“临时出入证”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向保卫处说明情况,经同意并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手续后方可停放过夜保卫处对停放过夜的车辆不负安全保卫责任第二十三条来校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一律在校门外临时停车点停放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按指定区域停放第二十四条进校车辆须在指定停车场(点)依次有序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于非停车位置,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五条车辆停放校内时,司机应自觉锁好车门车窗,不在车内摆放贵重物品学校只提供停车场(点)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第二十六条损坏停车场(点)标志、设施等,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如违反规定停放校内发生事故者,除由司机(车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司机(车主)的法律责任载货车辆离开校园时,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停车接受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之前公布20xx xxxx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