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号2022-10-10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承建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结合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补充完善项目工程涉及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报送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总工程师办公室内部审核,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公司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熟悉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措施,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八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的程序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一项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论证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十四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十七条项目部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第十八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十九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二十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