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聘,可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审查员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管处)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审查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业务的单位为审查组织单位,各层级审查组织单位负责对审查员的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章审查员选聘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征集审查员,在编公务员不在征集范围内第六条审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实地核查工作的身体障碍;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四)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质量技术相关工作满5年;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能进行计算机操作,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实地核查工作,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自愿申请成为审查员的人员应当向质量监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申请书》;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审查员承诺书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产品的岗位需求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择优选取,确定可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培训、考核第九条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生产许可证改革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考核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笔试、线上考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质量监管处根据考核结果和审查员数量需求,初步确定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并呈局务会审议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获得选聘的审查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审查组织单位根据审查员资历、专业技术能力、实地核查工作评价等情况推荐审查组长候选人,质量监管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讨论,择优选定审查组长,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审查组长名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实际审查工作情况调整审查组长名单第十二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审查员不在审查组长推荐范围内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H■、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曾经被暂停审查资格的;
(三)被企业投诉且经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第十三条审查员选聘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审查员培训、日常考核第十四条选聘有效期满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查员可提出续聘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实地核查工作的身体障碍;
(二)在选聘有效期内至少完成3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审查员培训、日常考核;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提出续聘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续聘申请书》;
(二)3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复印件;
(三)审查员承诺书第十六条提出续聘申请的人员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初步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续聘的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70分(含70分)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续聘第十八条获得选聘的审查员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审查员按本办法获得选聘后,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二十条审查员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第二十一条审查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的声誉;
(三)不介入与实地核查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六)持续符合审查员要求第二十二条审查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实施核查;
(二)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四)与所核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者其核查对公正性产生影响而未实施回避;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查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审查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层级审查组织单位负责对审查员的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共3352字第二十四条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织单位对审查组成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情节较轻的;
(二)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三)无故不服从审查组织部门的监督和安排的;
(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考核的;
(五)日常理论知识考核不达70分的;
(六)一年内出现2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被审查组织部门评为“差”O第二十六条受到暂停处理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改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暂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后,予以恢复使用第二十七条暂停期间不受理其续聘申请,暂停期满后如选聘过有效期的,将直接解聘第二十八条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其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情节较重的;
(二)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聘的;
(四)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或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
(五)虚假宣传审查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选聘有效期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七)选聘有效期内无故不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或考核2次(含2次)以上的;(A)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实地核查工作的;
(九)选聘有效期内出现3次(含3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被审查组织部门评为“差”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被解聘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审查员第三十条审查员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核查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