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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一)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主监考教师,加强对主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教学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查),并遵照执行
(三)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印刷
(四)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五)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六)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七)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八)负责单独为本院(系)学生开课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安排考场、主考、监考等),并将各项安排报教务处备查
(九)负责安排重修单独考试课程的主考
(十)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负责保管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材料、试题标准答案,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二)负责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三)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注册中心
(十四)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学生的相应考务工作
(一)组织召开学生动员大会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要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要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个学生小班派监考--人(实验学院学生专业课的监考,可视具体分班情况而定,•般每30名学生需增派•位监考)
(三)于考试的三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重修、补修的审批手续,并交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五)负货登录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及时通知学生补考安排及有关事项
(六)将重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学生
(七)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保管和报送
(八)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查试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从网上查询复核处理结果
(九)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三、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安排课程考试时间及地点,与开课任务书一并通知有关院(系)和主讲教师
(二)考前一周,将公共课和跨院系开课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三)负责调度监考人员,安排监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院系
(四)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
(五)负责办理试卷印刷审批手续
(六)负责试卷的印刷
(七)负责安排巡考,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A)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检查监督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九)检查监督学校本科生考务工作的质量
四、命题教师主要职责(■)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提前制定试题标准答案
(二)在试题库建成之前,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出2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交由教务科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卷,另一套留作补考、缓考的试卷
(三)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审与考试时间匹配
(四)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五)在主管领导对试卷签字确认后,负责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试卷印刷审批手续后交教务处教材科印刷
(六)负责到教材科取回印制好的试题,提前对考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严加保管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五、主考与监考主要职责
(一)主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负责取卷、送卷,负责到所在院(系)领取《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考场情况记事表》其它职责与监考教师相同(-)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三)主考和监考教师都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一起于考试前重新调整学生座位,阶梯大教室考生要隔行隔两列坐开,列对齐;非阶梯大教型考生要隔两列坐开,列对齐;中、小教室考生要一桌一人
(四)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五)考试开始前应宣读考试纪律
(六)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签字,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考生再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A)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主考教师要配备监听设备,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九)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主考教师不得再作其它解释
(十一)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十二)对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交卷的学生,要求把试卷扣在桌面上,端坐于座位,由主监考教师到座位上收卷,学生要等到考试结束教师清点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主考教师要填写齐全《考场情况记事表》中各项内容,经主、监考教师签字后交任课院(系)教学秘书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主、监考教师在考试后共同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处学籍科
六、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学生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于考试前三天仍缺交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
(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身份证及院(系)开出的带照片的证明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旁或课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故意损坏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1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且未向监考教师报告;
(4)桌面上或答卷卜.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更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主、监考教师当场确认其抄袭座位旁、课桌内或随身携带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小纸条等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II)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七、缓考
(一)因病住院或本人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书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除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开考后补办的缓考申请不予受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办理缓考等于利用了一次考试机会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特殊情况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
(四)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八、补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卜.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机会只有一次,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考处理
(二)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可申请参加补考
(三)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四)全校性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九、重修(-)经补考仍有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相同课程的重修
(二)未办理正规请假手续私自旷考者无补考资格,须申请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三)因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考试和补考,只能在重修后才可以参加考核
(四)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一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和申请可准予重修
(五)在校生申请重修,应在每学期第1-2周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申请重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只享有一次考试机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期末考试(否则成绩无效),擅自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者,须再次申请重修
(七)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十、阅卷评分教师职责
(一)必须用红笔判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二)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每人评1〜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三)考查课的阅卷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要求和考试课相同
(四)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五)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提交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留存于开课院(系)备查
(六)评卷教师将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后,要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课程考试后的一周内报送至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或教务处注册中心报送的每页成绩单上必须有评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的签字
(七)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注册中心办理修改审批手续
(八)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开课院系、成绩记载H—
(一)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只有取得合格(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百分制五级分制优95分秀良好中85分等及格不75分及格65分55分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总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平时、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部分成绩累加得出平时学习成绩可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四)因未完成教学环节或无故缺课等原因而取消考试资格者,本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五)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六)补考成绩按实际评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
(七)重修成绩按照考核成绩和完成时间记载,所获得的学分纳入学生当学期的学分统计学生重修课程时,如无法参加该课程平时的考核,在获得批准后该课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八)被批准缓考的课程,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字样如果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累加式考试时,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九)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依次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经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十二、复核成绩手续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开学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更核手续为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从网上下载并填写《本科生复核成绩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审批后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一)开课院(系)根据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送教务处注册中心
(四)注册中心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备案(如成绩确实有误进行成绩更正),学生和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可网上查询复核结果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到所在院(系)领取《教师录入成绩修改审批表》,经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注册中心办理修改手续
十三、对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如下
1.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于受过处分再违反学校纪律者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违反学校考试规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文件送教务处备案处分送达和学生的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严重教学事故);
(二)主考教师在考试时间已到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1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三)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上(旁)或桌内;
(四)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五)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六)在考场不制止作弊行为
(七)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八)对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匆:核认定负有责任
(九)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十)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十一)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十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严重教学事故);
(十三)因未及时登录成绩或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十四)未按要求妥善保存学生试卷(严重教学事故);(卜五)未按要求妥善保存学生原始成绩单;(卜六)对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十七)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十八)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出现教学事故后,有关院(系)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以本细则为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二OO八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