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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协议合同编号:汽车租赁合同书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协议合同条款出租方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和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和保险公司和交通管控管理机构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协议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⑴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协议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协议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头车辆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和户口簿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协议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按车辆性能相关要求和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和更换和增设他物
5.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和抵押和质押和典当和转借和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和交管和保险公司等机构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和保险公司和公安及交通管控管理机构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和保险公司和交通管控管理机构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修改变更,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第五条租赁车辆状况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O车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O第六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第七条租金和押金及违章保证金约定L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
2.承租方应于本协议合同签定之日,支付抵押金元整,及违章保证金元整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协议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控管理机构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合同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法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O
6.租金和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修改变更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合同规定执行第八条租赁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索赔期内车辆)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任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加超出厂家规定索赔期限和本次项目,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协议合同,承租方应自行解决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的质量责任第九条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任在本协议合同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须为第三者(20万元以上)和车损险和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协议合同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任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合同期内,与本协议合同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和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和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协议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协议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有关人员伤害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和灭失情况,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和车辆维修/保养/车检和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承租方所有第十条车辆的保养和修理
1.在协议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须保证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协议合同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和解除协议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A相关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货款支付项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协议合同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协议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和出售和还债和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货款支付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协议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和交纳保险和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第十二条协议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货款支付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和解除协议合同,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相关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和验车费和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三条协议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协议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合约生效在履行协议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太原市本地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协议合同及附则
1.本协议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合约生效,本协议合同书正本一式持叁份,甲方单位持贰份,乙方单位持一份
3.本协议合同在签订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下无正文)(下无正文)出租方(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承租方(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办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办人(签字或盖章)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号公司地址88开户行建行太原五一路支行账号联系方法方式联系方法方式:()03517998728邮编邮编030032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大昌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协议合同登记表协议合同编号:联系方法方承租方式住址/公司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固定联系方侈动联系方经办人法方式住址/公司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固定联系方侈动联系方保证人住址/公司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驾驶员驾驶证号档案编号联系联系方法方式车牌号车型颜色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租金标准(元/月)押金违章保证金起租日期应还日期协议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定签订协议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协议合同条款;本协议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合约生效出租方(签章)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签章)经办人经办人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