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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公司对自身及所属境内外各级法人企业产权信息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企业产权登记范围的具体分类为
(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直接投资的参股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三)本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视为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四)本条第
(二)项所列参股法人企业的再投资法人企业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第四条企业产权登记类型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3.企业名称改变的;
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其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定期报告公司第八条企业发生企业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公司下属二级企业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提供所需的企业产权登记资料,并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九条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统一保管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产权登记证(登记表)原件相关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并在使用过程中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第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