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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愤议(国有)2022土地使用权转让愤议(国有)正文内容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二条甲方将位于区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具体见附图)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1、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独自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一月—日止土地用途为O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元(美元)甲方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考若交付给乙方的该土地无权属及经济纠纷,该宗土地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等情况第四条本癌议签订后20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土地局辨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契税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条本宗土地涉及《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字第号)》(见附件)所规定的受让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乙方承担字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合同乙方所有后继者受让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权益和责任的承受人第七条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的法规及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的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津保合字第号)》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土地使用权转让愤议(国有)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