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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对部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部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五条公司及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不定期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
一、
二、三级)管理,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101050业中毒,下同),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10005000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103050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10050001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301001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三)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隐患排查的资源,保证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第九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第十条对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分级情况及时上报相应等级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中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新天山水泥安全环保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由中国建材股份安全管理部门协助督办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十一条公司及各部门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第十二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发现部门、整改部门、使用部门应及时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完成验收销号第十四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治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销号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