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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安全费用的预算管理,审批安全费用预算,并对各部门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第五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公司每年年底向上级公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安全费用使用预算并接受上级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每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归类统计,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第八条安全费用提取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地方相关要求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建立归类统计的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第九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办公场所、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条矿山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发包单位应当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矿山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除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