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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镇中心学校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增强校务活动的透明度,依法落实民主监督,做到学校重大决策和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实施校务公开,不断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拓宽公开形式、充实公开内容,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责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2、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3、对涉及干部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学生管理、招生考试、重大工程及采购项目招投标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公开或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的;
4、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5、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6、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的
7、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单位稳定的
8、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9、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10、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追究、不处理的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1、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
2、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取消本校先进,取消本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4、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