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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理部门的监督
九、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自制调味料的管理与公示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需要公示的包括自制饮料、火锅底料和自制调味料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和特殊调味料第二条、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特殊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第三条、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特殊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第四条、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特殊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第五条、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第一条全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第二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第三条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并注明处理方式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顾客投诉处理基本过程接受顾客投诉一一记录投诉内容一一处理顾客投诉一一填写顾客投诉处理表一一反馈处理结果一一整理处理结果及存档第二条直接投诉处理顾客直接上门投诉时,接待顾客投诉的员工应主动热情的问清投诉的原因,并及时的给予解决和答复直到顾客满意为止,处理结束后应填写《顾客投诉处理表》一式两份报所属销售部门,再由销售部门提交质量管理部,并分别存档;不能及时处理的一方面告知投诉人,一方面立即当面或电话报告其上级主管,请求主管安排处理,直至该投诉处理完毕为止第三条电话、信函投诉处理在接到顾客打来的投诉电话时,首先应详细耐心的记录顾客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投诉的内容,然后明确告知顾客将立即请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与其联系进行处理随即应将相关信息转给总公司企划部,由企划部联系归口销售部门经理安排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查验制度第一条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第五条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第六条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第七条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第八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九条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第十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台帐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目录
一、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米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一、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第一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第二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第一条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条认真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四条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和学习培训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第二条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三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等第四条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第十条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第十一条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条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第二条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顾客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顾客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三条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第四条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情况第五条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五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第一条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及用具、容器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使场所及其内部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第二条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第三条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经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经营无关的用途第四条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第五条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第六条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第七条应建立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第八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第二条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第三条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第四条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条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第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第八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