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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设施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及县、乡、村道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大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三)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四)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五)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确保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督促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
(七)依法加强客运、特种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A)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九)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
(十)负责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全球定位系统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管理;
(四)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二十一条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依法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二)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四)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办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及时告知企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对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变更范围经营,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地方标准;
(四)负责场(厂)内特种设备类机动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五)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四)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道路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参加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行业保险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三)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信息通报制度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不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对各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公布第三十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计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应当提出整改建议第三十一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对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第三十三条对营运车辆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第三十四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第三十五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运输部门在1年内不得批准该企业新增客运线路或扩大经营规模第三十六条未建立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安监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三十八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肇事单位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九条县区行政区域内,1年内发生1起死亡5人以上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6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第四条军分区、武警支队是驻武部队和驻武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以市级党委政府为主体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建立以县(区)党委政府为主体的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三)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四)建立以县(区)级党委政府为主体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五)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设立“交管站”,负责建立完善本乡镇辖区内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在乡镇交管站加挂交警中队牌子,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区公安局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交管站站长、交警中队指导员,由公安民警担任交警中队中队长、交管站副站长,赋予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撤销在乡镇派出所设立的乡镇交警中队,人员调整充实到乡镇交管站(交警中队),职责由乡镇交管站(交警中队)承担,保留已经批准组建的交警中队,为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中队,负责城区、国道、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行政村设立交管室,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实行综合治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第三章单位职责第八条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本单位内部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及时参加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定期对车辆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县区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先进行本辖区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帐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四)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二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六)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七)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A)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和交通警卫工作;
(十)辖区高速交警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交通秩序管理和重大活动交通安全保障警卫,开展高速公路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负责辖区内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依法参与高速公路辖区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负责高速公路辖区内交通管制和施工作业的审批工作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大投入,提供保障,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和乡镇“两站一室”建设、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把电子警察、监控等路面交通科技设施纳入预算安排第十五条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免费刊登播放交通安全宣传节目,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建设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负责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等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园和景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经费上报本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