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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二)第一章总则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四)第一章总则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年—月一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三条、后果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章派遣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一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一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08:00-11:0013:00-17:00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
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天、春节一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一天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已满一年不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已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L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周岁、女年满一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一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一个月的,产假为一天至一天妊娠期一个月以上的,产假为一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一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六)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第八条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一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一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I,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事假、病假、年休假根据—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1.1根据—发出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放假一天(一月—日);春节,放假一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一天(—月—0);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一天(—月—日、—日、—日)L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福利照付,如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其补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或一小时工资标准的一%支付加班薪资国际妇女节属于部分人员的法定假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予补假
2.婚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休假情况如下
2.1员工结婚享受婚假三天,无路程假;
2.2员工婚假工资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发放;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婚假执行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一年内有效,如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补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丧假因员工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可予丧假一天,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发放(丧假需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4.工伤假
4.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一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岗位/职位工资__%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个月后,工伤员工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2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_____%或者____%
5.病假
5.1_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公司支付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病假工资;
5.2员工请病假的须于返岗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
5.3病假医疗期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实际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的为一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的为一个月
5.4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为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个月的,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产假
6.1所在单位对怀孕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一时至次日—时之间夜班劳动;
6.2女员工产假为一天,其中产前休假一天,产后休假一天;
6.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一个月的,产假一天,妊娠一个月以上的产假一天
6.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月岗位/职位工资—%发放;
7.特殊事假一公司原则上不予事假,确有个人事宜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可请特殊事假,须提前一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7.1员工请休特殊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以年休假或调休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数按特殊事假计算
7.2员工特殊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月岗位或职位工资/当月标准工作天数—特殊事假天数年休假员工在所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岗位或职位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8.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
8.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
8.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的,年休假一天
8.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三条、后果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章派遣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一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一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三)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一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一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