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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本)(202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22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第十八条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wei)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第十九条(wei)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第二十条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10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个第二十二条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wei)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第二十三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wei)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给一攵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弟一十四条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3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30于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第二十六条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第二十七条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第二十八条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1111应当对安全培力机构开展安全培力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第三十条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第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11行安全培力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i11111安全培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力监督管理工第三十三条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11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赋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F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安全培训机构采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300第三十五条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03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第三十六条wei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wei)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第三十七条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罚第七章附则202231200412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28日发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第三十11条20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寸废止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安全培训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9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六章法律责任12第七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第二条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11培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第三条一八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11wei)从事安全教育培力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11安全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i111安全培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11实习实力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二章安全培训1)11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大纲进行wei)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第六条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11培期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wei)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第八条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第七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11组织优秀安全培力教材的评选i1111安全培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i11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工作I,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wei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I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力11IL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力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I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第十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I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llo培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H—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第条八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wei)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第十三条(wei)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2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第十四条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I11安全培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第十五条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第十六条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