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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儿童福利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化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市儿童福利院(XX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XX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儿童福利院),住所为XX省XX市北苑街道宾王路C66号第三条儿童福利院是经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XX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开办资金
826.90万元,由XX市民政局出资第五条儿童福利院宗旨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福利第六条儿童福利院业务范围社会弃婴的接收、养育、康复、教育、送养、安置;指导家庭寄养、提供相关服务;协助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为残疾孤儿和残疾困境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提供劳动技能培训第七条儿童福利院行业管理部门为XX市民政局第八条儿童福利院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事业单位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条儿童福利指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H一条儿童福利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是儿童福利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儿童福利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管理局-10-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儿童福利院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XX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儿童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儿童福利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查儿童福利院章程;
(四)监督儿童福利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XX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儿童福利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儿童福利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儿童福利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儿童福利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儿童福利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XX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儿童福利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儿童福利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儿童福利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儿童福利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儿童福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儿童福利院宗旨,维护儿童福利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儿童福利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3-第十四条儿童福利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儿童福利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儿童福利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七条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八条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儿童福利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4-第十九条儿童福利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二十条儿童福利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儿童福利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儿童福利院领导班子对儿童福利院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一调查研究一拟定方案一征求意见一班子决策一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5-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儿童福利院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儿童福利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第二十八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第二十九条儿童福利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儿童福利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7-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二条儿童福利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儿童福利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儿童福利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儿童福利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儿童福利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8-第三十七条儿童福利院按照如下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