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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甲方(出卖方):青冈县祯祥镇兆林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买受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及青冈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县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认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方式甲方将座落于原刘信屯东去福禄村公路南侧
4.95亩以上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8年4月1—日止,共25年,用于植树造林价款总计元,上述价款一次性结清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分别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力和义务
1、如乙方办理证照,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办理证照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
2、承包林地的承包年限,应为本合同的约定年限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全部采伐完毕,超期年限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每亩300元,作为甲方土地补偿费如承包期内林木提前皆伐,林地甲方有权及时无偿收回
3、林木抚育管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力督促乙方搞好林木抚育工作甲方有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乙方承包的林木中堆放柴草,有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地范围内取土上述两种情况如有发生,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通过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4、乙方承包林地所植林木的林影地,由甲方负责与被影地户协调,乙方概不负责
5、乙方享有本承包期内的林木或林地的转让、出卖和继承权
6、在承包期内,如国家对林木或林地方面有扶持政策,扶持部分归乙方所有但国家因建设需要征占林地,林木补偿政策兑现给乙方,其它补偿则应兑现给甲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7、乙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林地重新发包
8、乙方将所承包林地,转卖或转让他人的,承买方、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约定乙方同等条款的权力和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特殊约定条款
1、乙方在承包林地后应及时按照林业部门要求进行植林造林,最迟应在下一年度春季完成植树造林
2、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植树造林或造林成活率不足30%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的林地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经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存一份甲方青冈县祯祥镇兆林村经济合作社(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甲方(出卖方):青冈县祯祥镇兆林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买受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及青冈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县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认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方式甲方将座落于原刘信屯东去福禄村公路北侧
5.4亩以上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8年4月01日止,共25年,用于植树造林价款总计元,上述价款一次性结清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分别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力和义务
1、如乙方办理证照,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办理证照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
2、承包林地的承包年限,应为本合同的约定年限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全部采伐完毕,超期年限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每亩300元,作为甲方土地补偿费如承包期内林木提前皆伐,林地甲方有权及时无偿收回
3、林木抚育管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力督促乙方搞好林木抚育工作甲方有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乙方承包的林木中堆放柴草,有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地范围内取土上述两种情况如有发生,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通过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4、乙方承包林地所植林木的林影地,由甲方负责与被影地户协调,乙方概不负责
5、乙方享有本承包期内的林木或林地的转让、出卖和继承权
6、在承包期内,如国家对林木或林地方面有扶持政策,扶持部分归乙方所有但国家因建设需要征占林地,林木补偿政策兑现给乙方,其它补偿则应兑现给甲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林地重新发包
8、乙方将所承包林地,转卖或转让他人的,承买方、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约定乙方同等条款的权力和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特殊约定条款
1、乙方在承包林地后应及时按照林业部门要求进行植林造林,最迟应在下一年度春季完成植树造林
2、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植树造林或造林成活率不足30%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的林地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经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存一份甲方青冈县祯祥镇兆林村经济合作社(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