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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遏制和杜绝矿井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业公司第二章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1、国泰公司及各矿要成立地测防治水专职业务机构,全面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配备必须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保证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2、国泰公司及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工作,切实加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3、国泰公司及各矿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日常工作,如因人事变动,必须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备案,防止工作脱节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国泰公司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为生产设计提供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2、各矿具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质量监督,在采区及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监督与管理
3、施工单位根据防治水工程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各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工作,施工区队负责本队施工地点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5、国泰公司及各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各矿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对可能受到突水威胁的区域实施探放水,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必须做到先物探、后钻探后方可施工第五十七条各矿矿长是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探放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队伍独立设置,划归防治水主管部门管理探放水队伍主要负责人应由防治水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时要配备水文地质技术员特殊的探放水工程,下属煤矿无力承担时,下属煤矿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第五十八条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探放水钻机要求每个掘进头一台,但煤矿总数不少于3台,其中一台钻机能力不小于200米,并适当配备小能力钻机第五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老塘积水区、有积水的灌浆区、积水巷道或泄水巷道时;
2、接近接近灰岩等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陷落柱时;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时;
8、接近物探异常区或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第六十条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第六十一条探放水工程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编制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二条探放水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探放水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预计水压、水量、超前距,探放水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技术要求,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预计水压较大时要确定避灾路线当可能有有害气体涌出时要制定探放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措施,探放水施工全程必须有瓦斯员负责钻孔及施工场所有害气体情况,发现有害气体超限必须停止钻进,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并汇报矿调度探放水设计要有相应的钻孔布置平面图和剖面图第六十三条禁止沿煤层探放水头压力大于LOMPa的各类水体第六十四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当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或排水路线巷道存在低洼处可能积水时,应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3、依据设计,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应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4、在预计水压较大时,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碉,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5、在进行探水时,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承压套管要用水泥浆固结,使套管与煤岩层成为一体耐压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头压力的
1.5倍,稳压时间不小于30分钟稳压时间内出现孔口漏水或孔口管松动必须重新注浆固结;
6、在孔口承压管经耐压试验合格后,须在孔口管安装好控制闸阀后方可钻进第六十五条探放水钻进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及在放水过程中发现钻孔涌水异常时,发现者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接到上报的情况后应立即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现场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十六条探放水施工过程中所设计的避灾路线在探水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畅通无阻第六十七条钻孔放水过程中应根据矿井或探放水地点的排水能力,控制放水量,防止排水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第六十八条放水时要在孔口安装大量程的水表,指定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并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第六十九条当发现疏放水孔发生堵塞时要及时疏通如果预计疏放地点剩余水压大于
0.IMPa,禁止手工透孔,只能使用钻机进行透孔处理第七十条委托资质单位施工探放水钻孔时,要做到
1、要指定专人或部门协调探放水施工与生产关系
2、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须经专门入井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4、施工单位须服从矿井统一协调,保证矿生产及钻孔施工安全第七十一条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探放水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放水过程中的观测记录,计算放水量及水压变化情况,得出水灾隐患是否消除的结论对于探放老空水的钻孔,放水量要与设计估算积水量相比较,分析相差原因第七十二条放水结束后,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要全面收集整理探放水有关资料、记录并归档施工人员要及时维护保养好探放水设备,随时保持设备完好状态第九章防治水工作培训学习管理第七十三条为提高各矿防治水工作人员的政策及安全管理素质、技术管理水平和井下所有职工的防范水害知识及避灾技能,适应和满足各矿防治水安全工作的需要,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公司
[2012]1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各矿应当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防治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及避险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要组织公司和各矿的防治水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要求选送员工参加公司、外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防治水方面安全培训第七十六条公司及各矿主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或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的防治水技术培训第七十七条公司防治水安全培训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第十章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第七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煤矿防治水规定》,为更好地完成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估各矿“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检验各矿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小水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七十九条演练的时间各矿应每年组织一次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八十条演练方案的编制
1、各矿应根据《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2、演练方案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应报公司总工办、安监部、调度室中心备案第八十一条演练方案的内容
1、演练的依据和目的
2、演练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程序
3、演练前的准备工作
4、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汇报程序
5、矿调度接到水灾事故汇报后的具体工作
6、人员自救、互救情况
7、水灾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8、地面营救的相关工作
9、本次演练涉及范围
10、演练过程记录与评价
11、演练结束与效果总结第八十二条演练的要求
1、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由矿部组织进行演练
2、演练开始前要组织召开应急救援演练预备会,确定演练的时间、地点和参加演练的单位及人员,以及动用的生产设备和救援设备
3、各参演单位提前做好演练准备工作,做到生产和演练互不影响,组织好本单位的参演人员,准备好可能动用的工具及设备
4、要按照演练方案的要求逐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演练内容
5、所有参加演练的人员要按照演练方案的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完成自己的职责,不得缺席
6、演练开始后,矿调度室完整记录整个演练过程,包括演练时间、地点、事故汇报人、汇报时间、事故内容、指挥部下达的各种命令、命令执行情况、各参演单位的汇报、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7、演练结束后,所有参演单位带回本单位参演人员,并将动用的工具及设备放回原处
8、演练结束后,须进行演练总结,总结演练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和不足之处,修改完善并重新签发新版《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演练总结报告、新版《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安监部、调度室中心和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章重大水患停产撤人管理第八十三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止一般事故引发重大人身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八十四条发布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机构与权限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负责人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nini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发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第八十五条重大水患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透水征兆后,发现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和撤人准备工作
2、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按本矿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并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同时启动本矿应急预案
3、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公司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公司应急预案,成立公司抢险救灾指挥部进行救灾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第八十六条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具体表现情形
1、煤矿井下1短时间内大量水涌入井下作业地点,造成井下作业人员被困或受到伤害2涌水可能造成大量设备被淹、冲垮巷道,流经路线有生产作业人员
2、矿区所处流域遭遇持续灾害性天气暴雨、地面防汛形势严峻1外洪内涝水位持续上涨,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各科及时撤出井下人员;2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害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3预报将继续出现暴雨天气时,各矿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第十二章相邻矿井资料交换管理第八十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6条的要求,结合所属各矿的实际情况,制订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制度第八十八条与相邻矿井进行资料交换的责任主体是各煤矿,防治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料交换工作第八十九条每半年内至少一次实施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工作第九十条资料交换的内容由文字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1、文字部分要求1相邻边界附近采掘包括开采煤层、开采方式情况叙述;2相邻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叙述;3相邻区域矿井水文地质包括井下出水点、积水区、主要含水层观测孔水位等情况叙述;4涉及煤矿安全的其它地质及开采情况叙述;5提交单位名称齐全并加盖公章
2、图纸要求
1、提供的范围为井田以及距边界200米之内;
2、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要求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图种为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4、图纸范围内应有相邻边界附近的采掘工程情况;
5、图纸范围内应有所有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地质构造、积水区范围、出水点等资料;
6、图纸范围内应有涉及煤矿安全的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第十三章地质资料提供、上报制度第九十一条地测资料是煤矿生产设计的基础资料,为满足矿井生产决策需要,及时为生产设计提供地测防治水资料,特制订本制度第九十二条提供或上报地测防治水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第九十三条提供或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由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九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和灾害预防处以计划于每年元月10日前上报公司第九十五条月度地质、水文地质预报每月5前上报公司;季度预报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公司;年度预报于每年元月10日前上报公司第九十六条下超前探测、探放水、大中型贯通设计等,总工程师批准后3日内报公司第九十七条《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交换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第九十八条矿井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个煤量”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报公司,年度表表于下年元月15日前报公司第九十九条综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盘区地质说明书于工作面和盘区正式设计前报公司,公司审核后提交设计部门第一百条大型贯通设计、勘探工程设计等,须报公司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一百零一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大中型工程总结,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公司第十四章地测防治水专项审批管理第一百零二条目的和范围
1、为强化地测防治水管理,明确责任,使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地测防治水专项设计、报告等专项审批制度第一百零三条技术标准
1、国家及行业颁布的地质、勘探、测量、矿产资源管理、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
2、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3、公司制定的有关细则、文件和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职责
1、公司及所属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对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
4、地测部门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各项业务管理、工程监督、技术把关
5、各矿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对地测防治水的措施落实、工程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6、基层生产单位按照审批后的设计,负责地测防治水各项工程的具体实施第一百零五条审批权限
1、由各矿审批的资料1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物探、钻探等、探放水工程设计探放水设计按省市县的规定报公司审批2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3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4采区地质说明书5中小型贯通测量、工程测量、岩移观测设计6资源回收率、“三个煤量”统计等报表7小型或零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8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9为生产设计提供的各种图纸、台账资料10其它临时性技术措施
2、由公司审批的资料1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2防治水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3矿井改造、延伸、扩建所需的地质资料4储量转出、转入、地质水文地质损失等变动报告5大型防治水工程6矿井保安煤柱设计7大型控制测量、航空测量设计8其它大型地测防治水工程
3、报上级地方政府部门审批的资料1建矿地质报告2矿井修编地质报告3年度资源核实报告4其它区域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第十五章防治水安全预评价管理第一百零六条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整体水平,遏制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生产、建设和施工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零七条成立下属各矿防治水预评价机构公司成立防治水预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基建等业务的副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正职及防治水相关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主管部门,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预评价的具体工作各矿要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做好矿井防治水预评价工作各级领导要对矿井水害的类型、威胁程度、治理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水害治理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治理效果等进行跟踪监督第一百零八条预评价范围和方式
1、重大防治水或采掘生产工程由公司组织评价,一般防治水或采掘生产工程由矿井组织评价
2、评价方式可以组织内部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评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第一百零九条预评价主要内容预测评价实行逐月评价,每月末根据各采掘工作面影响范围内要适当超出下月的掘进或回采进度范围,以确保评价的连续性的施工层位、涌水量、附近老空区、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防排
6、国泰公司安监部、矿安全科负责各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各矿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规划的时间与矿井生产规划同步,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于每年元月10日前报公司,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按照时间进度组织实施第六条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对影响矿井开采的主要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水文动态系统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充和完善第七条井下各种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质防治水部门编制设计,设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后实施第八条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先物探、后钻探,必要时进行化探第九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除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须由设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计算设计外),均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矿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修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批复后实施第十一条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各种水文地质图纸和台账第十二条各矿每周进行一次水情水害分析,其分析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相关人员;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当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发生变化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害通知单其年报、季报、月报均须报矿有关领导和施工单位并报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公司每季度组织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公司每月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第十四条矿井应指派专人负责雨季“三防”日常工作,每年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第十五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补充勘探工程设计,经公司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成果报告由公司组织验收、审批后使用水设施等情况,在对前方施工层位、地质构造、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防治水设计及措施作出具体评价,评价结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一百一十条预评价组织与实施
1、重大防治水工程由公司组织预评价,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加可外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题预评价或外聘专家参与
2、中小型防治水工程由矿组织,安全生产部门以及副总工程师参加特殊工程也可外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题预评价或外聘专家参与
3、预评价采取会议形式,对下月计划施工的采掘工作面逐一进行排查,分析可能存在的水害隐患,给出明确结论存在水害隐患时,要提出预防处理意见或建议,作为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的依据
4、预评价报告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认定,签字生效第一百一十一条预评价处理措施的落实
1、对预评价中提出的处理措施,要逐一落实,切实解决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开展专项治理工程
2、中小型工程由煤矿负责落实1矿防治水科负责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编制及指导实施;2钻探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3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程的进度管理;4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协调;5机电科负责防排水系统的落实和管理;6安全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3、重大工程由公司跟踪落实1由公司单列工程,指定专人负责;2编制专项设计,由公司组织审批;3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公司和各矿共同监督工程质量;4工程结束后提交专项报告,公司组织评审验收第一百一十二条预评价监督考核
1、预评价实行“谁参加、谁签字、谁负责”
2、预评价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
3、对措施不落实的采掘工作面,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停工
4、各矿预评价组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重点督查
5、各单位可制定专门奖罚政策或提高风险抵押系数,以增强参与评价人员的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六条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详细记录井下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原始记录及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开采受小窑老空水威胁的煤层时,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相关的小窑调查和补充勘探工作第十八条加强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或资料交换,资料交换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相关资料应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十九条强化科技工作,不断探索、推广应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第三章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管理第二十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矿井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建设和安全生产提供水文地质资料,结合公司生产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业务职责
1、负责分析、整理各矿上报的年、季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资料,跟踪防治水工程进展和落实防治水措施
2、及时汇编公司年、季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并报送相关领导、部门对各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二条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业务职责
1、编制矿井年、季、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每周进行水文地质周分析,并依据生产实际发布临时预报矿井要有年、季、月度水文地质总结
2、督促施工队依据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水害通知单编制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补充勘探资料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和井田水文地质情况等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地面物探查明的地质构造及圈定的异常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变化规律,提前对施工巷道或回采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井下物探结论,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及时补充临时水害预报或水害通知单
6、利用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第二十四条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基本内容预报中须有预测地点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简况、水害类型、积水范围、积水量、涌水范围及预测涌水量大小,责任单位和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时间及程序
1、月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月5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计划变更后的临时水害通知单,于工程施工前3日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
2、季度水情水害预报,于本季度的首月5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并报公司公司汇总各矿资料,报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3、年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年1月10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并报公司第四章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管理第二十六条为了更好地指导采掘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配合设计部门提供设计依据,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公司《技术管理规定》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地质预报种类地质预报是动态预报,针对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进行预测预报,按其使用期不同可分月报、季报、年报,并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临时性预报第二十八条地质预报编制时间
1、月度预报自下月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月5号前报出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2、季度预报自季度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季度首月前报出,季度预报需附有关图件
3、年度预报自年度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年度首月10号前报出,年度预报需附有关图件
4、临时性预报的编制,依据采掘工作的需要对原先的预报目标加以修改,特别是影响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地质因素第二十九条地质预报的内容
1、月度预报、临时性预报1断层、褶皱、陷落柱、岩浆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区、煤层变化区等的位置、特征、导、含水性,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情况2高瓦斯煤层的揭露位置、煤层厚、结构、倾角,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3顺岩层施工巷道的岩层走向变化、岩性的相变、含水性、裂隙发育程度4老巷、老空的位置、积水情况等5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的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6对安全生产的建议等
2、季、年度预报1延深水平初见煤层的煤层名称,揭露煤层的位置、煤层数、产状等2通过井田的主要断层、严重断裂破碎带、软岩石带的产状要素、地点等3接近老巷、老空的地点、积水情况等4需要进行井下的物探、钻探、巷探的地点、原因第三十条地质预报的审查及报出
1、地质预报的纸质版本需经各级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效
2、临时性预报、月度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地测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效
3、季度预报经地测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查后生效
4、年度预报经地测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查后生效
5、有重大地质问题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报需经公司审查
6、临时性预报、月度预报需准备一套纸质复印件提供给施工单位,复印件的领取需履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电子版预报需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在内部网站、上传至各单位信箱内第三十一条地质预报的分析和总结
1、地质预报要重视预报的效果和总结,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突出用数字来表达预报效果,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及时分析原因总结预报经验,提高预报质量
2、临时性预报、月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月月初报出上月预报总结
3、季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季首月前报出上季度预报总结
4、年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年首月前报出上年度预报总结第三十二条地质预报的存档管理所有预报原件要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要求存档,纸质的预报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电子版要按预报种类保存管理第五章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第三十三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及时发现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四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职责
1、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各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预防煤矿重大水害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2、各矿矿长对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3、各科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本子公司水害隐患排查,也是子公司预防重大水害事故的业务保安部门第三十五条所属煤矿水害隐患分级所属水害隐患分为重大水害隐患、一般水害隐患
1、重大水害隐患的认定依据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一般水害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组织解决的水害隐患B级难度较大,采掘单位解决不了,须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上报矿解决的水害隐患C级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下发水害预报或临时水害通知单,由采掘单位解决的水害隐患第三十六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规定
1、公司及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其中矿井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并分每周、每月进行;矿井水害隐患不定期排查主要是指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期间、矿井局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集中停产放长假前后或上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期间等
2、参加排查人员各矿地测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水文主管或技术员,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3、各科防治水主管部门每周末须对下一周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分析可能存在的水患威胁,提出预防处理意见,并将分析报告送矿调度、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并报送公司,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矿领导
4、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每周五下午负责查看各矿周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水害隐患处理或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解决问题
5、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每月底对下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并将结果报公司及矿安检部门对查出的水害隐患必须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至采掘区队实施
6、矿防治水主管部门必须对水害隐患治理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定期复查,实行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应记录在案
7、各煤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对重大安全水害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同时编制季度水情水害预报,上报公司
8、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根据矿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情况,对较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各矿井水害隐患处理或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9、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对矿井的重大、A级水害隐患负责组织分析研究、初步拟定解决方案,协助矿井开展相关科研攻关、制定防治措施,报公司确定解决方案、措施第六章防治水专题会议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切实做好公司防治水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省市县有关煤矿防治水的规定和公司[2012H90号文件,制订防治水专题会议制度第三十八条专题会议主要内容
1、针对地测防治水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2、对目前采掘生产区域水害隐患进行分析并确定治理措施;
3、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地测防治水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司每月、各矿每半月召开一次相关人员参加的防治水专题会议第四十条参加公司防治水专题会议人员范围公司地质、测量、物探、防治水专业人员、各科总工程师、地测副总、防治水科长等第四十一条各矿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设计、技术、机电、安全及防治水专业人员召开防治水专题例会第四十二条公司防治水专题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各矿专题会议必须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加强对会议结论的监督与考核工作,实行责任人问责制度第七章水情水害报告、会诊分析、研究管理第四十四条为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矿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2012]190号文件等要求,结合公司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各矿采掘工作面迎头发现有淋水、涌水等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作业,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汇报值班领导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分析查明出水原因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出水原因,组织制订方案和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四十六条当井下突水量大于10立方米/小时,必须查明突水水源及突水通道并在当天向公司汇报第四十七条突水量大于60立方米/小时,矿调度室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共同分析研究,查明水源、通道及突水原因矿部应在7天内写出突水报告报公司第四十八条各矿探放水过程中,遇到重大水文地质问题,科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研究对策,同时向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汇报第四十九条井下遇导水陷落柱、断层突水等重大水害问题,各矿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公司总调度室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和通知防治水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采取的措施及解决方案必要时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商讨解决相关问题第五十条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必须由矿拿出初步方案,由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组织,科总工程师、防治水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勘探设计部门参加,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列入各矿年度生产计划或公司地勘专项计划第五十一条各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由资质单位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公司组织审查后实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公司组织审查、验收第五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害防治措施,受水害威胁区域的工作面设计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五十三条采区设计中必须详细分析相邻采区及本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存在的水害类型及水害防治措施,采区设计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五十四条水情水害报告、会诊、分析、研究进行闭环管理,必要时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记录第八章探放水安全施工管理第五十五条为加强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及施工管理,杜绝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省市县有关煤矿防治水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各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