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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加劳动实践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增强劳动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和进行素质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全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实践课是各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除公益劳动和专业劳动外,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实践课,时间为一周(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5天又6课时/天二30课时)第二章领导与管理第三条为加强劳动实践课的管理,保障劳动实践课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劳动实践课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第四条团委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劳动实践课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日常工作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的教学计划,计核学生劳动实践课学分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劳动实践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团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第七条各设岗单位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提供必要的上岗条件,并确定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指导教师,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团委学生工作处对设岗单位进行管理考核,如发现设岗单位管理不严或考核失察,应取消该岗位或减少岗位人数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八条劳动实践课岗位主要设置在校内有关部门(具体岗位设置由团委学生工作处提出方案、审核批准)学生从事清理卫生、维持秩序、办公室事务性工作等适合学生承担的劳动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第九条学生劳动实践课岗位要求
1.每生在校学习期间劳动实践课时间为两周(60课时)
2.上岗前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技术指导、安全和劳动任务要求
3.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更换岗位
4.注意保护所使用的工具,不得损坏、丢失
5.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实践课任务
6.劳动实践课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设定一名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在每学期期末的两周前将本学院下学期各班参加劳动实践课的课程表(包括班级、具体时间、学生人数、课时数)按要求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负责安排本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的下列事宜
1.根据各自学院学生情况和各劳动实践岗位的具体要求,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编组,并指定能够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担任组长,根据《学生劳动实践课派遣通知单》,由各组长带领本组学生按时到指定岗位(找本岗指导老师报到)参加劳动实践课
2.做好学生上岗前的动员工作
3.会同设岗的指导教师负责劳动岗的考核、鉴定工作,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将《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表》保存、备案
4.学期末负责列出各自学院劳动实践课成绩不及格、优秀及因故缺勤学生名单,并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由团委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重修第十一条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每学期按100人/课时+2课时量计算如人数不足100人的,按1课时+2课时计算,100-200人的,按2课时+2课时计算,以此类推第十二条需用劳动实践课学生的有关单位,要在每学期期末两周前将下学期用人计划(包括劳动时间、任务、内容、使用学生人数、需用课时数及本部门指导教师名单)提前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实践课实施方案,明确劳动实践课的目的、任务、内容、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要求
2.具体负责学生劳动实践课进行的全过程,做好本岗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劳动安全教育
3.核对学生的工作量,做好考核鉴定工作第四章考核第十四条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劳动实践岗指导教师负责,对各岗位参加劳动实践课学生的劳动情况当天进行打分并填写《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表》,签字后交给学生本人妥善保管各班学生在完成一周(30课时)的劳动实践任务后,将《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表》统一交所在二级学院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将《劳动实践课班级学生名单、成绩考核总表》、《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表》保存、备案,同时将《学生劳动实践课优秀名单》、《学生劳动实践课不及格名单》电子版十天内报教务处和团委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将劳动实践课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三方面劳动课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凡完成60课时、综合评价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课成绩均不及格: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者
2.未完成分配的所在劳动岗任务者第十七条凡是劳动课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课的须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学期末由团委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第十八条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上岗前应严格按照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名单、事由、时间等情况,由设岗指导教师、劳动实践课管理教师报团委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课者,或劳动实践课不足一周(30课时)者,成绩以不及格记,须补修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第二十条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取得劳动课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第二十一条节假日、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劳动实践课学生上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不得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各劳动实践设岗单位、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保证我校学生劳动实践课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团委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