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应思想端正,身体健康,工作负责,能力较强,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校与从业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二、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合格,重新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三、食堂工作人员被确诊患传染性疾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必须治愈且由法定医疗机构确认不具传染性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卫生帽(头发完全置于帽内)上岗,烹饪及分发食物时必须佩戴口罩,不能穿拖鞋、戴饰品上岗
六、每天早晨上岗前,由食堂管理员或值班领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如下检查
1.精神是否有病态和过度疲劳状态;
2.眼球、面色是否发黄;
3.有无咳嗽、咯血现象;
4.双手有无皮肤破损或皮肤病;
5.询问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是否穿戴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佩戴饰品等晨检人员如实填写晨检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疾病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佩戴饰品的,要求在工作前摘下;
2.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后上班;
3.患有传染性疾病、手部皮肤破损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要立即离岗,待治愈后方可上岗
七、食堂工作人员应坚持学习《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接受食堂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培训
八、学校每学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二次以上,做到时间、人员、培训内容、考核四落实
九、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优先聘用,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补学、补考合格再聘用,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坚决辞退
十、学校要及时收集整理培训资料,按要求规范建立培训档案。